今年以來,泗陽法院針對公告送達被告往往不到庭的情況,積極探索增加公告新形式,擴大公告范圍,增加法律釋明,提高到庭率。

 

公告送達結合公告張貼。案件承辦人必須在郵寄和直接送達未能簽收的情況下,才能在上級法院指定的報紙中公告送達。采取公告送達的,往往由于當事人沒看到,或被告人不愿出庭而收效不大。泗陽法院積極創新舉措,凡在報紙中公告送達的,在開庭前30天左右,承辦人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臨時居住地等被告有可能居住工作的地方張貼“公告”,將相關案由、承辦聯系方式、開庭時間地點等情況進行公告提示。

 

居委會作證結合風險提示。對于極少數被告故意拒收傳票等訴訟材料,導致法院無法送達的,立案庭人員與村部、居委會聯系,將開庭送達公告送到村部、居委會,請居委會人員作證,并用比較大的字體,直接將開庭情況張貼于被告居住地點的公告欄和法院公告欄進行公告,并將不到庭的訴訟風險進行法律釋明,但相關公告期限仍遵循民事訴訟法規定,迫使被告到庭。

 

通過上述方法的綜合應運,擴大了公告送達的知曉范圍,詳細的法律釋明讓被告人認識到不出庭的風險,從而提升被告人的出庭意愿,今年該院采用公告送達的被告到庭率達到40%,改寫了公告送達出庭率5%以下的情況,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提升了司法公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