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新沂法院審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糾紛,因被告系個人獨資企業,且該企業已被告工商部門注銷,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債務應由被告投資人個人負擔。

2008年1月25日,原告與被告投資的原新沂市某化妝品商行簽訂訂貨合同,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原告給付被告預付貨款的20%作為定金,被告在交貨時須提供該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簽訂合同當日原告交付被告定金25000元。后被告將貨物運至原告處,但與之相關的證件遲遲未到,導致原告無法正常銷售。2008年3月26日,原告將貨物退還給被告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被告稱違約行為系化妝品商行行為,該商行現已被工商部注銷,商行債務與其個人無關,不應支付。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投資的新沂市某化妝品商行與原告小潘簽訂了買賣合同,并向原告出具了定金收據,雙方形成了定金合同關系。被告投資的化妝品商行未按合同約定給付原告相應貨物證件,導致原告無法銷售貨物并將貨物退回,該企業應承擔違約責任。因被告投資企業系個人獨資企業,雖然該企業現已被工商部門注銷,但企業債務應由其投資人承擔。故,法院依法判令該化妝品商行投資人楊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雙倍返還原告小潘定金50000元。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