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張借條的不同命運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小菊 發布時間:2019-03-19 瀏覽次數:688
日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債權人拿著債務人先后出具的兩張借條來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但法院最終判令債務人只需要償還前一張借條中的欠款,這是為何呢?
原來,曹某與馬某本系姻親關系,雙方之間早前有幾筆借款往來。2011年6月,馬某向曹某補寫一張借條,載明“因建房缺少資金,暫借曹某20000元”;后馬某又于2013年2月再次向曹某補寫一張借條,載明“因工程資金周轉困難,暫借曹某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12日,到期歸還”。
出具借條后,曹某礙于雙方之間的親戚關系,一直未向馬某要求償還。后來因雙方關系惡化,曹某于2018年7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馬某償還借款50000元。馬某則認為雙方的借貸關系時間久遠,曹某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因而不同意還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20000元的借款,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曹某可以催告馬某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關于30000的借款,因《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馬某于2013年2月17日向曹某出具的借條中,明確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12日,訴訟時效期間至2016年2月12日屆滿,現曹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有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況,故該部分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僅支持了曹某要求馬某償還20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日前,馬某亦將該筆借款歸還給曹某。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我國的法律中有許多關于時效和期間的規定,當事人只有及時管理、維護自身的權利,其權益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