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系韋某的母親。2017年11月1日,韋某與劉某生育兒子小韋;2018年12月18日,韋某與劉某登記結婚。2020年1月8日,韋某與劉某協議離婚,約定:雙方婚后于2017年11月1日育有一子小韋,歸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夫妻無共同財產的處理。

實際上,從2019年5月始,小韋的母親劉某就已離家,從此未再回家,此后小韋都是和他的奶奶邵某共同生活,韋某僅給付少量生活費,劉某未曾支付過任何費用,故邵某訴至法院要求小韋父母支付其照看孫子生活期間的相關費用。

判決結果: 被告韋某、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付原告邵某33000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作為小韋的父親韋某、母親劉某,對小韋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該義務不因二人離婚而消除;韋某、劉某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撫養能力而未盡法定撫養義務,邵某并無法律上的強制撫養小韋的義務,但邵某卻基于血脈、親情等原因實際與小韋生活,負責小韋日常衣食住行,上述撫養行為系代替韋某、劉某履行,由此形成的無因管理之債即邵某因此花費的必要的撫養費用,韋某、劉某應予給付。

關于撫養費的數額,2019年5月后,邵某獨自帶著小韋回鄉下生活,本院結合小韋的生活地、本地的消費水準、工資收入等情況,酌情認定為每月15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起,計算至2021年2月份共計撫養費33000元。

法條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由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