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減齡10歲”入職,致所簽勞動合同無效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王娟 發布時間:2020-11-13 瀏覽次數:790
2019年9月16日,原告韓某進入被告深圳市某公司淮安分公司從事保安工作。9月30日,被告發現原告身份證與實際不符,其并非1976年出生,而是1966年出生,即入職時持虛假身份證“減齡10歲”,不符合招聘簡章關于年齡的要求,遂通知原告韓某離職。2020年6月15日,原告韓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被告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額外一個月工資、賠償金、拖欠工資款和平時加班工資等費用。
原告韓某稱,2019年9月16日進入被告公司當保安,工作中勤勤懇懇,但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且公司管理粗暴,還要求員工上班前三天不拿工資,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已經嚴重侵犯原告韓某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稱原告韓某在應聘及入職時提供虛假身份信息,實際年齡不符合聘用標準。發現該情況后,通知原告韓某于2019年9月30日前辦理離職手續,且原告韓某已在工資結清清單上簽字確認工資已結清。被告已于節假日之前通知原告韓某辦理離職,但因原告韓某個人原因未在節假日之前辦理離職手續,故不應支付之前的加班工資及值班工資。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原告韓某入職提供的身份信息與實際不符,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被告據此通知原告韓某離職,并無不當。原告韓某離職時,明確寫明工資結清,無任何糾紛,因此,原告韓某所有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韓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誠實信用原則不但是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共同恪守的社會公德,更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勞動關系的基石。就本案而言,原告韓某在入職時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減齡10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最終導致其與公司所簽勞動合同被認定無效,其訴請亦未得到支持,自食其果。不論是在入職之初,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年齡等基本情況,還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勤勉踏實、如約履行,這都是勞動者應該做到的,只有做到如此,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夠得到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