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內兩人在法院“撒潑”被罰
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潤萱 發布時間:2018-03-29 瀏覽次數:347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當事人因為“心情不好,不想交錢”,就可以在法院辱罵法官?當事人自覺“心里有怨氣”,就可以阻礙入庭安檢,甚至腳踢法警?前不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的一個法庭和立案大廳同一天遇到兩名當事人因為“奇葩”的理由,公然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前不久,潤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案件被告人席某(女)與前夫在離婚前住在前夫舅舅徐某的房子內。由于房屋拆遷,席某占有了回遷房和全部拆遷款。當時席某與徐某協議拆遷后補償徐某10萬元,可席某始終不愿兌現承諾。無奈之下,徐某將席某告上法庭。在法院的調解下,最終雙方協商由席某向徐某分3期,共支付7萬元。事發當天上午,是席某承諾在法院向徐某支付第一期款項的日子,但在潤州法院大廳內,席某卻以“要求法院出具收款證明”為由,拒絕執行,還在法院大廳內聲稱“不給證明我就不交錢,反正今天心情不好,等我哪天心情好了,我想什么時候交錢就什么時候交錢。”
席某還做出了辱罵法官、躺地不起等言行,嚴重擾亂了立案大廳的秩序。執行法官為保證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向席某表示,如果拒不執行,嚴重的話會造成拒絕執行罪,這將使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并會依法對席某執行司法拘留。在認識到事情嚴重性后,席某當場認錯。隨后,席某繳納全部款項并當場執行。
無獨有偶,同一天的同一時間段內,潤州法院金山湖法庭也發生一起當事人踢傷安檢法警事件。
當日上午9時,當事人唐某(女)來金山湖人民法庭參加物業糾紛調解。當時法庭的辦公地點因為大面積停電,安檢儀無法工作,需要人工安檢。唐某因為心有怨恨,態度惡劣,對法警的依法安檢工作極不配合,并對法警進行辱罵。后又持手機在法庭進行拍照,并威脅“要發到網上去”。在法警上前制止的過程中,唐某用腳踢傷法警身體,經醫院檢查認定,被診斷為軟組織挫傷。
為保障法庭工作秩序,對擾亂司法工作的當事人嚴肅懲處,經履行審批手續,法庭建議對唐某處以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后經過批評教育,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法警賠禮道歉,并承擔全部醫療費。鑒于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寫了書面悔過書,故最終對其罰款一千元,不再拘留。
法官說法:在法庭上辱罵、傷害法院法官、執行人員;采取各種手段拒絕執行等行為是嚴重藐視法律的行為,輕則拘留、罰款,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希望所有當事人在法庭內能自覺遵守法庭秩序,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