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用盜版教材,賠!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徐娟 陳雅芳 發布時間:2020-04-14 瀏覽次數:741
隨著人們對教育的愈加重視,教育培訓市場日趨火爆,但教育培訓機構使用的教輔類圖書也存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問題。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4起同一教育培訓機構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共判決被告某培訓機構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萬元。
原告是一家綜合經濟類出版社,主要從事經濟、財政、金融及管理類圖書的出版發行。被告是一家培訓機構,經營范圍包括教育信息咨詢服務、非學歷技能教育咨詢服務、企業內部崗位技能培訓咨詢服務等。
原告經調查發現,被告開展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培訓,并向學員提供侵犯原告著作權的盜版教材。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辯稱無法確認其使用的培訓教材為盜版教材,且被告僅是一家培訓機構,沒有銷售、復制、發行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涉案圖書的行為,即便本案所涉圖書是盜版圖書,該教材也僅僅用于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可免責。
庭審中,法院拆封原告前往被告公司報名培訓所獲取的公證封存的物品,內有圖書4本、教育報名憑據1張、POS簽購單1張,經當庭比對,圖書內容及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顯示的信息均與出版社出版的對應圖書一致,但封面無防偽標識, 內部版權頁無防偽鑒別方法。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當庭比對的情況,被控侵權復制品與原告出版社正版書的出版單位、書號、版次以及書的內容均相同,但被控侵權復制品封面無防偽標志,內部未印防偽鑒別方法,可以認定被告提供的4本書籍為侵權復制品。被告在收取培訓費后向學員提供被控侵權復制品,其行為可視為銷售,該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發行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后提供盜版教材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圖書的發行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著作權法將為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主體限定于“教學或科研人員”,不包括“商業培訓機構”,并且對使用方式也有限制,只能是“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培訓機構對培訓教材的進貨來源缺少必要的審核,漠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另外,疫情期間,線上教育成為教學培訓的主要方式,網課平臺和授課人在進行線上授課的同時也應提升著作權保護意識,在法律限度內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避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