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一灘水漬和油污未及時清理,路過的業主在此滑倒造成十級殘疾,這個結該怎么解?物業公司是否需要賠償?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


  37歲的李女士是某小區業主,2016年2月的一天傍晚6時左右,她在小區內地下車庫行走過程中,因地面有油漬而濕滑,不慎滑倒致左踝受傷,送醫診斷為左踝部骨折。在接受了23天住院治療后,傷情被鑒定為十級殘疾。李女士認為,自己摔傷是因物業未能及時清理地面油污造成的,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3萬余元。物業方面則認為,李女士作為成年人,其本身應盡到自己注意安全的義務。后經法院查明,本案所涉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系為原告所居住的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主體,小區內的地下車庫也是其管理范圍,但被告因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責任,地下車庫留有油漬等污物未及時清理而致原告滑倒受傷,被告對原告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上述損害后果的次要責任,遂酌情認定其賠償原告損失的30%,計3萬余元。


  與此同時,原告作為成年人,在地下車庫行走過程中理應對于路況及自身安全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從法院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原告滑倒時天尚未黑,地下車庫也已經開燈,足可看清地面情況,原告在此情況下摔倒受傷,主要過錯在原告自身,原告應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遂酌情認定其承擔自身損失的70%。


  法官說法:只要在小區內摔傷,物業都該賠償嗎?


  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物業公司有過錯才賠償。本案中,物業公司就是因為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責任,對原告摔傷具有過錯,所以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而且受害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自身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生活中,導致摔傷的原因很多,如果物業公司在此過程中并無過錯,就不能要求物業公司擔責。


  維權需準備哪些證據?


  法官:受害人對于事故發生的經過、對方過錯以及自身損失應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建議受害人及時對現場進行攝影、錄像,及時調取小區監控,或尋找相關目擊證人,并保留好治療單據、病歷記錄以及所有能證明自身損失的證據。如受傷較嚴重,還可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進一步確定自身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