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外欠錢,丈夫及女兒不知情,但借條上蓋有丈夫及女兒的印章,借款人主張女子及其丈夫、女兒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常熟法院繁案精審、抽絲剝繭,判決一起涉及多人簽名蓋章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陳某與張某是好友關系。2017年開始,陳某陸續向張某借款85萬余元并出具相應借條六張,借條上有陳某丈夫及女兒的個人印章和某公司的財務章。因陳某在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日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陳某的丈夫、女兒及借條上蓋章的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以債務加入為由要求陳某丈夫、女兒和蓋章的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但本案所有被告均否認在借條上加蓋印章,而原告也承認印章都是陳某加蓋,同時確認加蓋印章時陳某丈夫、女兒均不在現場,對于陳某是否有權代表、代理他人加蓋印章,原告顯未盡到注意義務;其次,他人在借條上簽字并不意味著必然承擔還款責任,法律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陳某丈夫、女兒事后表示對所涉借款不知情、不予追認,且85萬余元數額較大,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也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故本案也難于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原告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僅支持原告要求陳某歸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請。后張某不服,上訴至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張普通的借條會因不同當事人簽字蓋章、是否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而引發不同的法律后果。提醒廣大市民,在借條上簽字蓋章時應當盡量慎重,日常保管好公司印章,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