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疾病死亡 養老公寓無過錯可免責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薛風琴 發布時間:2019-08-22 瀏覽次數:676
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2008年8月,常某因住宅困難入住某老年公寓,護理等級評估為三級(自理),即可隨時獨自外出活動。常某入住老年公寓后未因心臟疾病原因而外出治療。2018年9月17日5點30分,老年公寓護工進入常某房間送開水時發現常某趴在床邊地上,呼叫無反應后即通知老年公寓相關負責人員,負責人撥打120急救并通知常某兒子黃某。經120急救醫生到場后檢查,發現常某已死亡,死亡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4時20分,推定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黃某認為,其母常某在死亡前并未患有嚴重疾病,也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現突然死亡,老年公寓未盡到看護義務,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某老年公寓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老年公寓的性質為財政差額補貼的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為提供收養服務,弘揚救助精神,主要收養“三無”老人及家庭無力照管老人。常某去世前是按照自理老人標準居住,護理要求較低,雙方并未就其個案護理標準、健康計劃作出相應的約定,且常某入住后并未因心臟病而入院治療。鑒于目前現有證據并結合其他案件事實情況,不能認定系老年公寓的不作為、作為不當或存在其他過錯行為而導致常某的死亡。原告黃某要求被告某老年公寓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故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請。
【法官點評】養老保障和服務工作是民生大事,不管家庭養老、社區養老還是老年公寓養老,都需要將保障措施做實做細,為老人提供溫馨的環境,安詳的晚年生活。雖養老服務保障工作應以服務為先,但一旦發生糾紛,仍應按照法律規定來厘清雙方之前的權責。本案中,常某入住老年公寓時評估的護理標準為三級,屬于完全可自理老人護理標準,入住期間也未因心臟病而住院就醫。常某死亡的時間為早上4時20分,且死亡原因為突發急性心肌梗死,要求老年公寓提供24小時或不間斷的看護、巡視服務難免苛責,也不利于公益養老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