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妻子患病,丈夫未盡撫養義務,離婚時可否主張扶養費?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詹向陽 發布時間:2021-10-25 瀏覽次數:1054
夫妻雙方分居期間,妻子身患重癥,丈夫不僅未盡扶養義務,還數次提起離婚,無奈之下,妻子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丈夫履行扶養義務。
姚某、顧某于2016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7月,姚某因生活瑣事與顧某發生爭吵后即離開家。2018年3月,顧某被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為治療疾病累計花費醫藥費8萬多元,該費用全由顧某父母墊付。后顧某被確認為精神殘疾三級。姚某知曉妻子情況后,未曾支付相關醫藥費,并向啟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姚某于2021年8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堅決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顧某則提出姚某應分擔部分醫藥費。法院組織雙方調解,但因雙方意見不一,調解不成。
啟東法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與否的法定標準。姚某與顧某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相處過程中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后,又長時間未在一起生活。姚某數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決雙方離婚,法院雖曾先后調解雙方維持婚姻關系及判決雙方不準離婚,但雙方夫妻關系并未得到改善并消除隔閡,夫妻感情無和好跡象,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律規定判決準予離婚的條件,故對于姚某主張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顧某提出的醫藥費問題,法院認為,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顧某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并且屬于殘疾人士,缺乏謀生能力。姚某作為顧某的丈夫,理應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極履行扶助義務,承擔起幫助顧某治療疾病、分擔醫藥費等職責。然姚某怠于履行該法定義務,既加劇了雙方之間的矛盾,又損害了顧某的合法權益。顧某父母墊付醫藥費的行為,并不當然構成贈與,也非減輕或免除姚某履行法定義務的正當理由,故顧某主張由姚某分擔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醫藥費,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結合姚某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及保護婦女權益原則,酌定由姚某承擔醫藥費45000元。
【法官說法】
良好的家庭關系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夫妻之間應該彼此尊重、相愛、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可見,夫妻之間相互扶持,患難與共不僅是道德上的義務,更受法律的約束。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夫妻扶養義務包括物質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但主要為生活保障義務。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無獨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有扶養能力而怠于履行扶養義務的,則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惡劣的,還有可能構成虐待罪、遺棄罪。夫妻扶養義務隨夫妻關系解除而消滅,若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積極履行扶養義務,另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行使追索扶養費(如醫藥費)等相關權利。當然,法院也會從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來合理確定扶養義務人的責任范圍。
【法官寄語】
無論遭遇何種人生變故,夫妻理應風雨同舟、福禍同當、相互扶持、共度難關。
本案中,男女雙方在邁入婚姻殿堂后,本應相互扶持,同甘共苦,奈何姚某在妻子顧某患病后未能積極履行夫妻扶養義務,法院判決姚某承擔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部分醫藥費,維護了顧某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姚某怠于履行法定義務的制裁,讓剛性的法律彰顯出溫暖的人性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