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后撤訴,法院:不予準許!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劉宇 顧曉丹 發布時間:2018-11-15 瀏覽次數:606
到法院起訴離婚,后原告主動申請撤訴,法院竟然不予準許!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案件依法作出了判決,判決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小孩撫養權歸原告。這起看似離奇的“怪案”究竟為何呢?
2008年前后,家住如東的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結識,兩人很快同居生活,后于2012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張某便生下兒子小成,不幸的是小成出生時就被診斷為先天性腦癱。之后的幾年間,李某外出打工,掙錢給小成治病,希望通過治療讓孩子健康成長,先后花費醫療費數十萬元。由于兩人分多聚少,為孩子治病花費巨大等因素,導致夫妻經常為瑣事爭吵,感情逐漸變淡。2015年兩人分居生活,同時達成離婚協議,但未辦理離婚登記。2017年3月,原告張某將兒子小成送到被告李某父母處由兩位老人照料。當年10月,李某起訴張某離婚,但因對孩子撫養權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后撤回起訴。
今年6月,原告張某以被告李某不履行夫妻義務和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由向如東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過程中,被告李某拿出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主張小成非其親生子。原告張某不予認可,后經兩人同意,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對李某和小成的親子關系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果排除了李某與小成之間的親子關系。得知此事后,張某非但沒有按照法院傳票通知的時間到庭參加訴訟,反而遞交了一紙“撤訴申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在明知孩子與李某不存在親子關系后向法院申請撤訴,且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行為明顯損害了程某的合法權益,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對于張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行為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動撤訴處理,對于張某的撤訴申請法院不予準許。隨后,法院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解除了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法官說法:撤訴雖是原告的一種處分權,但法院依法審查后,如發現有規避不利判決結果、損害被告方合法權益的情形,或者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權利的情形,從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應當不準撤訴,及時作出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