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逾期未付款,訂貨人按延期付款總值的千分之無償付違約金,現被告逾期付款,原告能夠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損失?2017年10月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貨款1644037.5元以及逾期付款損失。

2012年12月6日,原、被告簽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預拌混凝土,合同總金額9058058.01元,合同第八條約定違約責任及爭議,未按合同約定付款,供貨人有權向訂貨人提出停止供應混凝土要求。超過60天未能付款的,訂貨人應按延期付款總值的千分之無償付違約金。

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間,原告按約向被告供應混凝土。經原、被告雙方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644037.5元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644037.5元以及逾期付款損失。

關于逾期付款損失,被告認為《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第八條(一)第2款已經約定,被告未及時付款,不需要向原告支付違約賠償。原告認為,該條款應理解為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但并沒有無需承擔逾期付款責任的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從合同條文看,雙方既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亦未約定被告違約時,無需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故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因此,業務發生過程中應當謹慎注意己方義務,若出現違約情況,不僅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還需要支付額外的逾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