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邀請朋友田某、胡某、蔡某三人至家中小酌,田某又喊上了杜某一同至武某家。聚餐時,除田某未飲酒外,其他四人一起喝了一瓶半白酒。酒足飯飽后,田某乘坐杜某摩托車者離開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至杜某、田某當場死亡。杜某家人要求所有參與同飲人員共同承擔杜某死亡責任并支付相應損失,而其他同飲者辯解是交通事故導致杜某死亡,同飲者沒有責任。經(jīng)協(xié)商無果后,杜某家人遂一紙訴狀將其他同飲者及繼承人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八十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該起生命權(quán)糾紛,并判決支持了杜某家人的部分訴請。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年底,被告武某邀請?zhí)锬硜砑抑谐酝盹垺L锬秤盅埩硕拍常斖沓淠场⑻锬场⒍拍惩猓碛泻场⒉棠硡⒓泳鄄汀>鄄瓦^程中田某未飲酒,杜某、武某、胡某、蔡某共同喝了一瓶半白酒。聚餐結(jié)束后,田某乘坐杜某駕駛的摩托車離開。當晚八時許,杜某行駛至某地段處闖紅燈通過路口時,與對向交會行駛正常實施左轉(zhuǎn)彎的梅某車輛發(fā)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杜某及摩托車乘坐人田某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鑒定,事發(fā)時杜某構(gòu)成醉酒駕駛。經(jīng)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杜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某不承擔責任,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21年5月份,杜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梅某、梅某所在的公司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杜某因交通導致的各項人身損失,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杜某的各項損失合計一百一十萬余元,其中梅某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共同賠償杜某家人四十余萬元。2021年7月份,杜某家人將與杜某同飲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武某、胡某、蔡某及死者田某對于杜某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原告的損失又應如何確定及承擔?

關于同飲者擔責問題。武某雖然是當晚聚餐的組織者,但并未邀請杜某;從公安的詢問筆錄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來看,武某作為當晚的東道主,并未對客人進行勸酒或灌酒,聚餐結(jié)束后還提出了打牌的建議,并邀請客人在其家中多做停留,原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胡某、蔡某在聚餐過程中對杜某進行了勸酒、灌酒。除田某外,武某、胡某、蔡某均有飲酒,不具備護送杜某到家的客觀條件,而安排未飲酒的田某陪同護送杜某則是當時最優(yōu)選擇。親友之間聚餐及適量飲酒作為我國的風俗習慣由來已久,武某、胡某、蔡某主觀上沒有侵權(quán)的故意,客觀上亦不具有過錯,杜某家人要求被告武某、胡某、蔡某承擔責任的訴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田某在接到武某的邀請后,明知杜某的交通工具是機動車二輪摩托車,而聚餐飲酒的可能性極大,仍邀請杜某駕車前往,主觀上即具有過錯;與其他聚餐者相比,田某顯然與杜某更為熟悉,對其酒量也應更為了解,且明知杜某會駕駛摩托車返回,而武某出于待客之道,胡某、蔡某作為不甚熟悉的同飲者,相較于田某不便對杜某作過多勸阻,故田某對于杜某飲酒的勸阻義務相對更大。綜上,田某對于杜某醉酒駕駛的行為負有過錯,但杜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明確知曉醉酒駕駛的法律后果或可能產(chǎn)生的事實后果,其本人對于醉酒駕駛應當負有主要責任,故就杜某醉酒駕駛這一行為而言,按照過錯比例,由杜某承擔70%責任,田某承擔30%責任。關于原告損失數(shù)額問題。法院杜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作出明確認定,現(xiàn)原告又在本案中就相同事項提出相同數(shù)額的索賠請求,法院認為應當以既有判決認定的數(shù)額為準,即杜某家人已獲賠四十余萬元,該部分原告不得重復主張。對于差額部分,應由田某的法定繼承人按照30%比例在遺產(chǎn)繼承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酒文化在我國悠久的歷史,從古至今,無論是婚喪嫁娶,還是日常聚會,飲酒往往是必不可少的項目。共同飲酒本是一種常見的社交交往行為,但是大量飲酒會降低人的控制力、判斷力,增加產(chǎn)生危險行為或者誘發(fā)身體疾病等損害后果的概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quán)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quán)人的責任。本案中,杜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接受宴請時主動喝酒,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酒醉后駕駛車輛的法律后果或可能產(chǎn)生的事實后果,從而導致被撞身亡,其自身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田某作為杜某的邀請人在飲酒過程中應負安全注意義務,因未盡責而導致杜某醉駕并死亡的損失事實發(fā)生,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雖然事故經(jīng)法院認定,但從中也給廣大酒友聚會提了個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guī)范,親人兩行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