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夫妻離婚后,是否還要為對方離婚后發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呢?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據債務轉移規則界定了一筆跨越離婚前后的債務。

原告高某是飼料經營戶,養豬戶祖某從20074月至1017共向原告賒購飼料4171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便將祖某及其妻徐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誰料,起訴后才發現祖某與徐某早在2007726已經協議離婚了,并約定家庭飼養的豬歸徐某所有。但是,祖某沒有按約履行,雙方遂起爭執,于同年1023對簿公堂,經法院調解二人達成協議:祖某給付徐某賣豬款8500元,因養豬所欠飼料款由徐某償還。據此,祖某認為依據生效的按調解書,飼料款應由徐某支付。徐某則認為,調解書解決的是離婚前的財產關系,離婚后所欠飼料款是徐某個人債務,與自己無關。

法院認為,祖某與許某解除夫妻關系后,又因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至法院,調解書應是對20071023之前的債務進行的分割,該筆債務跨越離婚前后兩個階段,兩人對該筆債務的分配,部分是對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部分是對離婚后祖某個人債務的轉移,即雙方合意將支付飼料款的義務由祖某轉移給徐某。本案中,原告作為債權人對調解書的內容表示認可,故債權轉移有效,許某應當依據調解書履行義務。法院遂判決被告徐某支付原告飼料款4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