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離婚夫妻之間打欠條 告前夫索要欠款被駁回
作者:周金玲 發布時間:2008-05-22 瀏覽次數:775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審結了一起借貸糾紛案件,原告張某與被告曹某之間原系夫妻關系,05年2月,被告曹某為與張某離婚向原告張某寫下一張欠條,兩人離婚后,曹某一直未給付此款,張某遂將曹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給付欠款。
2005年2日18日原告與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第二條約定:“由曹某補償張某人民幣15000元,此款在2005年4月給付,如曹某不能按期給付,原告可憑該協議在曹某單位帳中領取,并承擔利息,利息標準按單位計息標準為準。”被告曹某還一并出具了欠條,內容為:“欠條.今欠到張某離婚補貼費壹萬伍仟元(15000元),按協議執行。今欠人.曹某.2005.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簽訂的離婚協議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理應自覺履行。被告在簽訂協議后未能自覺履行,顯失誠信。但原告應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原告在還款約定期限屆滿2年內未及時主張己喪失依法保護的權利,原告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保護,故依法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