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睢寧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財產權屬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前夫王林返還購房人王敏10萬元房款,王敏將房屋物歸原主。   

20016月,王林、劉紅夫婦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他們的一套住房歸女兒所有。

20018月,王林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并于2002年在劉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處房產以十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妹妹王敏,但未辦理過戶手續。20075月劉紅將王林、王敏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該處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劉紅與王林離婚時約定房屋歸女兒所有,該行為系贈與性質,但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王林將該處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并將房屋出售給王敏,以自己的實際行為撤銷了贈與,該處房產仍屬夫妻共同財產。王林賣房時未征得劉紅同意,現劉紅提起訴訟,對王林處分房屋的行為不予追認,故王林與王敏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根據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中,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