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殘疾兄長 婚姻亮起“紅燈”
作者:錢軍 發布時間:2008-03-05 瀏覽次數:1275
本網南通訊:為照顧殘疾的兄長,丈夫與妻子分居五載有余,婚姻關系亮起“紅燈”。
李某、許某夫妻都年過半百,一人已退休,結婚近三十年。二人膝下二子,一個已工作,一個讀中學。婚后較長時間,夫妻感情尚可。五年前,縣城拆遷改造時,包括李某兄長、母親在內的一個大家庭共獲得兩套安置房,兩套安置房不在一處。為照應身有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且孤身一人的哥哥,李某與兄長住到了一套住房內,而其妻許某則住在另一套住房內。盡管夫妻二人吃飯、日常家庭開支等方面沒有分開,但由于兩處居住,缺少溝通,夫妻感情逐漸疏遠,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且相互不能諒解。2007年底,許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李某、許某均未提及對方存在“第三者”。原告許某訴稱,十年前開始,雙方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口角,唯一處理矛盾的辦法就是分居。五年前至今,雙方再未同居過。其實夫妻之間早無感情,離婚對雙方都是解脫,只是誰先起訴的問題。被告李某辯稱,離婚會對子女心靈造成創傷,且給子女生活造成不便,我不同意離婚。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很長,長期夫妻感情尚可,二子均已成年。近年來,被告為照應病殘且孤身一人的哥哥,與原告分居,雙方缺乏溝通,致夫妻間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雙方應珍惜幾十年的夫妻感情,互諒互讓,為建設一個和諧、幸福的家庭共同努力。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婚法》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原告許某不服,提出上訴,但未按規定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南通中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終審裁定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點評:本案盡管并不復雜,但對人們如何正確處理夫妻矛盾卻有著很大的提醒價值。說起來,李某照應獨身、殘疾的兄長,是其義不容辭的道義責任,也無可厚非。但夫妻關系畢竟不同于普通的同事、同志、朋友關系,長年累月分居,婚姻關系亮“紅燈”在所難免。因此,如何正確處理好這對矛盾,加強夫妻溝通,挽救瀕臨破裂家庭,是李某必須下決心、動腦筋解決的難題。相信本案原、被告會用他們的智慧解決好問題,沖破人生道路上的困境。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