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再到企業(yè)上班,是否與企業(yè)存在勞動關系?如果被企業(yè)辭退,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近日,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對此作出否定的回答,一退休工人索要經濟補償被法院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于1993年滿50歲時從南通某公司內退,拿基本生活費三百余元。19974月原告張某某到被告單位從事門衛(wèi)工作,工資為每月360元,后遂步遞增到600元,另被告每月發(fā)給原告夜班補貼60元。200310月,南通某公司為原告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xù),原告享受退休待遇。20077月被告將原告辭退。

原告認為,被告聘用原告從事炊事員和保衛(wèi)工作,至今已有10年,每年365天從未間斷上班,每天工作15個小時,節(jié)假日及雙休日也未能安排補休或發(fā)放加班工資,按規(guī)定應發(fā)給原告加班工資69000元。200775,被告辭退原告,未發(fā)放原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6600元。請求判令被告償付原告加班工資69000元及補償金6600元。

原告曾于200787申請仲裁,通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訴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起訴至通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原在南通某公司工作,1993年內退,內退后原告與原單位仍然保留勞動關系,原告重新就業(yè)后與新的用人單位可以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原告19974月到被告單位工作,與被告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自200310月份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單位為其辦理正式退休手續(xù)后,原告就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的資格,即與被告的事實勞動關系也就此終止。此后,原、被告之間應是一種雇傭關系。對于原告200310月之前的加班工資,即使存在加班的事實,因原告從未向被告主張過加班工資,原告現(xiàn)在主張已超過時效。200310月之后,因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也無加班工資的約定,故不存在加班工資的問題。由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因原告達退休年齡而于200310月終止,不符合《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亦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