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在現代生活中使用的頻率非常普遍,因為其快捷、清晰、信息量大等特點,很多商家也以此方式來簽訂合同。因傳真件上一般為傳真顏色,使得一些當事人往往否認曾發出或收到傳真件。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在洽商過程中會形成若干份傳真件,那么哪一份傳真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那份合同,如何判斷傳真件的原件,發生訴訟時如何舉證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合同以要約、承諾的方式成立。就合同傳真件來說,傳真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傳真件就是證據原件。如甲與乙互發傳真訂立合同,經過多次傳真洽談,甲在擬定的合同上簽章后傳真給乙,乙接收甲簽章的傳真合同在該合同上簽章后又傳真給甲。此時,甲第一次持有的雙方簽章,該簽章均是傳真顏色的合同傳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雙方簽章,該簽章中甲的簽章是傳真顏色,乙的簽章為本顏色的合同傳真件均是證據原件。

如果甲、乙接收對方傳真合同后,為留存備案需要有復制、更改傳真合同行為時,則應作如下區分:如果乙將接收的甲單方簽章的傳真合同另行復制多份并簽章,該多份合同,該合同的簽章,甲的簽章是傳真顏色,乙的簽章為本顏色均為原件。但是,如果乙將接收的甲單方簽章的傳真合同內容更改,或另行復制時未能體現收件人和發件人收發傳真時間及發件人等信息情況下,則屬提出新要約。如果甲將接收的乙簽章后的傳真合同,該簽章均是傳真顏色另行復制多份,并未對傳真合同內容作任何更改,且復制件明確顯示了雙方收發傳真時間,則該多份合同傳真件均是證據原件。

法律實踐

當事人將我國有關傳真的法律應用于實踐時,應注意要求對方通過操作使發傳真時間、傳真號碼的內容顯示在傳真件上。洽商合同過程中的傳真件也必須留存備查,與最終簽訂的合同內容相互佐證。如果沒有洽商過程而是一次傳真就簽訂了合同,那么,發出要約方必須留存發出要約底稿與對方承諾的傳真件相互佐證。承諾方,最好請要約方明確表示已收到承諾,即合同已成立,將要約方的確認傳真與發出要約的傳真一并留存,作為證據相互佐證。

必須提醒當事人的一點是:如果僅有傳真件,且保存時間較長,字跡已模糊或已消失,法院是無法確認其具有真實性的,當事人的主張也就無法得到支持。所以,有條件的話,當事人還是簽訂正式書面合同較有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