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設局惡意自保 受騙人變成行騙人
作者:陳凱 陸濤 發布時間:2007-12-14 瀏覽次數:1184
本網南通訊:被騙后為挽回損失,竟伙同行騙者連環設局詐騙,終因行跡敗露難逃法網。
2005年5、6月份,俞某承包到南通新城小區工程中的兩幢樓的水電工程。同年12月份,林某聽浦某自稱承包了該小區六幢樓的水電工程,包括俞某承包到的兩幢樓。浦稱欲將其中四幢樓的水電工程轉包出去,要林某幫他找一家水電工程隊,并講明誰要承包這兩幢樓的水電工程,就需先交付三萬元的保證金。因林某對浦某的工程項目心存疑問,為防日后與浦某有經濟上的牽連,遂向浦某建議保證金應以借款的形式收取,浦表示同意。隨即,林某將工程介紹給其所在的公司,后浦某假冒啟東市某建筑公司項目部的名義與林某所在公司簽了內部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保證金二萬九千元。后林某自覺上當,為使其所在的公司不受經濟損失,林某欲為浦某再介紹一支工程隊,待浦某收到保證金后再以借款的形式從浦某手中將二萬九千元要回。當月29日,經林某撮合,通過朱某、陳某等人的介紹,將浦某謊稱新城小區的水電工程介紹給了張某。為使張信以為真,林某將張等人騙至該小區的水電工程工地看施工現場。隔日,林某將張某等人帶至啟東市與浦某見面并簽訂了虛假的水電工程的轉包合同,并以借款的形式收取張某工程施工保證金三萬元。
之后,林某按事先設想,向浦某陸續借款二萬三千六百元,但因未能拿回全部款項,再加上林某和朱某、陳某等人未能拿到事先約定的應由張某支付的前期工程介紹費,遂要為浦某再介紹一支工程隊。經林某撮合,朱某又將工程介紹給了許某。2006年1月,林某等人采取同樣的手段騙得許某施工保證金三萬元,朱某、陳某按事先的約定收取許某前期工程介紹費一萬元,林某從中取得二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浦某、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