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六公開”促執行
作者:徐潔 發布時間:2007-11-22 瀏覽次數:630
一是公開執行主體。執行案件立案后,承辦人告知執行風險,向當事人了解所掌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及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將擬采取的執行措施一并告知申請執行人,隨時接受當事人的監督。同時執行局人員將執行聯系卡發給當事人,聯系卡上載明執行法官的姓名、辦公聯系電話等內容,以便當事人和執行法官聯系溝通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
二是公開執行程序。向申請人發放執行風險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若不能提供財產或財產線索,執行中通過其他方法又查找不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么這種執行風險只能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三是執行過程公開。執行財產調查、執行程序、采取的強制措施、執行款的支付情況全部公開,實行執行回告制度,由當事人簽字后隨案附卷。把整個執行過程向當事人公開,使案件的執行全程接受當事人監督,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誤解。
四是公開處理執行標的物、公開兌付執行款。對查封、扣押的物品,先行讓當事人就價格和兌付方式進行充分協商,能以物抵債的以物抵債。協商不成的,及時委托物價部門評估拍賣。案件執行款到位后,由當事人到院財務室支取,杜絕執行人員截留、挪用執行款現象的發生。適時召開公開兌現大會,營造大張旗鼓抓執行的氛圍。
五是公開監督內容。聯系卡上還載明監督電話和舉報電話,對執行員的執行全過程讓當事人進行監督。強化程序監督,強化執限監督,強化廉潔監督。五是實行公開聽證程序,凡是涉及追加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等重大執行活動的裁定,均實行公開聽證的程序,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
六是案件執行結果公開。案件執行完畢后,每案均要向當事人發放執行明白卡和執行標的支付明細卡,將執行結果向當事人公開,并由當事人簽字后入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