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劇增問題
作者:仲璐 鮮啟華 發布時間:2012-04-13 瀏覽次數:620
近年來,農村信用合作社因清收貸款而引發訴訟的案件呈大幅度增多的趨勢。2009年金湖法院共受理以信用合作社為原告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為105件,審結104件;2010年受理75件,審結75件;2011年共受理322件,審結322件,其中以調解方式結案79件,判決結案134件。該院對此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涉信用社借款糾紛增多的原因
一是借款人自身誠信缺失。部分信貸員在發放貸款時未審查貸戶的償還能力和信用度,而很多借款人無誠信可言,在取得貸款后惡意逃避還款責任,甚至全家外出打工,去向不明。貸款到期后信用社根本查找不到借款人的準確聯系方式和地址,因無法及時清收貸款而訴至法院。
二是信用社對擔保審核不嚴。信用社在審批和辦理貸款時,雖然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人或提供抵押物,但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沒有按規定的規章制度進行嚴格審核,行業規范流于形式,而部分擔保人本身并無擔保能力或在此后過程中失去擔保能力,無法履行保證責任。形同虛設的擔保是導致信用合作社的債權難以全部收回的重要因素。
三是對貸款用途監督不力。信用社對所發放貸款用途的貸后監督無具體的可行性規定,審理中發現存在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有些用款人還是案外人,且信用程度很低;所貸非所用,借款人對貸款不按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等情況,大大增加了貸款回收的風險。
四是信用社改制計劃推動。2011年,金湖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計劃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后,集中開始對逾期借款進行清理,并將久拖不還的借款人起訴至法院,造成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短時期內增多。
二、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內部管理。要加強農村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業務培訓,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培訓,提高信貸人員法律素質,并建立有效的信貸人員責任追究制度,確保依法放貸。同時在貸款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審查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貸款用途、有無不良貸款記錄等情況,從源頭上確保信貸質量。
二是強化擔保制度。要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對于提供信用擔保的,要嚴格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保證能力;對提供財產抵押的,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時,首先應對抵押物的合法性、流動性及其現存價值進行審核,然后及時辦理抵押物登記,以免抵押落空。
三是加大審執力度。在案件審理中充分利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等強制措施,對被告的財產及時予以查封、扣押或凍結,以防止借款人轉移財產、惡意逃貸,并保證案件的順利執行。在執行中對有還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的,及時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確保執行到位。
四是加強法制宣傳。依托院“兩聯一掛”和巡回審判活動,以案例教育的方式警示借款人和擔保人借錢不還的法律后果,敦促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同時利用節假日、農忙時節借助新聞媒體開展相關法律宣傳,幫助農民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