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了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南通市崇川法院于十月初在立案大廳設立訴前調解窗口進行試運行,對訴前調解機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崇川法院經過調研,發現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案件情節并不復雜,矛盾并不激化,往往經過調解很容易達成協議。但訴訟到法院后,案件從審查立案到移交相關庭室,到分配給具體承辦法官,再經過一些必要的法定程序,過多的時間浪費在中間環節。而且由于我國的一些傳統觀念,對簿公堂是一些當事人不愿意接受的,正式開庭審理案件往往會導致當事人內心產生變化,可能會導致矛盾升級,反而不利于糾紛的化解。而訴前調解恰恰可以有效消除這些弊端,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更符合和諧司法的價值取向。

為保證訴前調解窗口的有序運行,崇川法院精心準備、周密安排,并對訴前調解的受案范圍、工作流程等事項做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專設窗口,專人負責。在立案窗口旁邊專門建立訴前調解窗口,并騰出一間辦公室作為專用的調解室,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訴前調解窗口配備專職審判人員二名,書記員一名,挑選有豐富審判、調解經驗的人員擔任,負責訴前調解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另聘任一名人民陪審員負責輔助調解工作。

二是限定范圍,嚴格審查。為了提高訴前調解的效率和成功率,堅持合法調解原則,對可以進入訴前調解程序的糾紛類型進行了嚴格限定,規定只有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等八類案件可以適用訴前調解。

三是注重引導,調解自愿。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首先由立案窗口將適用訴前調解的案件篩選出來,由立案人員將訴前調解效率高、效果好的優勢向當事人說明,征詢其調解意愿,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則引導其到訴前調解窗口,進入訴前調解程序;不愿意調解的則進入審查立案程序,決不因此妨礙當事人行使正當訴權。

四是手段靈活,定紛止爭。對于進入訴前調解程序的糾紛,針對不同的類型,采取不同的調解方法,從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提高認識,找尋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徑,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時機,采取一切有利于糾紛化解的方法,努力提高調解成功率。

五是適度調解,保障權益。糾紛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后,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窗口審判人員及時將材料送交立案窗口立案,并即時制作調解書。對于久調不決的糾紛,規定了30日的期限,除特殊情況及當事人愿意延長外,到期一律交由立案窗口審查立案,進入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