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判決被告趙某和其母親劉某共同返還原告王某彩禮現金9999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經人介紹和被告趙某于2006210訂立婚約,同年223按當地農村風俗“過紅”,原告王某給付被告趙某彩禮現金9999元。2007年初,原告王某和被告趙某解除了婚約關系。被告趙某的父親已去世,被告劉某系被告趙某的母親,二人一直共同生活至今。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本案原告王某按農村習俗“過紅”給付了被告趙某彩禮現金9999元,現雙方已解除婚約,原告王某要求返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按本地農村經濟狀況和風俗習慣,對于男方給付的彩禮,一般是由女方家長控制并用于家庭的共同開支,本案被告劉某即陳述將收得彩禮用于了家庭開支,所以被告劉某與被告趙某應共同承擔返還彩禮的義務。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