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寶應湖人民法庭適用調解擔保制度效果好
作者:陳德良 發布時間:2007-09-21 瀏覽次數:753
本網淮安訊:金湖縣法院寶應湖法庭多年來一直注重訴訟調解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服務,案件調解率近70%。在調解工作中,該庭著力探究調解工作新思路,在調解中適用擔保制度,是該庭加強調解工作的又一新舉措。
調解擔保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案件中,在進行訴訟調解時,由義務人或案外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予以準許,在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中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達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義務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的一種訴訟制度。這一制度的實行,克服了當事人因信任危機而導致的調解不成功,和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后不自動履行的問題,極大的提高了案件調解率和調解協議自動履行率,真正做到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