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開心的參加聚餐,可誰知一去不復返。近日,東臺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聚餐飲酒后駕車身亡的案件。

2019年5月,王某邀請趙某、李某等6人前往飯店聚餐。席間,7人開懷暢飲,接連喝了3瓶白酒,后李某等人先后離開,趙某亦自行駕駛摩托車離開飯店,王某最后離開。當晚22時許,王某醉酒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無效身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系醉駕,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趙某系與王某等6人共飲后發生交通事故,痛失親人的趙某家人,一紙訴狀,將王某等同桌共飲的6人訴至法院,要求按過錯責任連帶賠償各項損失40余萬元。

趙某的親人認為,王某等同飲者相互敬酒,在明知趙某已經過量飲酒且處于醉酒狀態的情形下,仍放任趙某駕駛機動車離開,既未盡到照顧、護送義務,又未盡到提醒趙某不得駕駛機動車的勸阻義務,導致事故的發生,共飲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等同飲者則認為,共同飲酒是事實,雖然交警部門認定趙某系醉酒駕駛,但無法證明趙某喪失了起碼的判決力和行為人,且事故發生在飲酒后三個小時后,其發生交通事故與共同飲酒無關,且同飲者均未強迫趙某飲酒,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參加王某的宴請,與王某等6人共同飲酒,席后駕駛機動車離開,王某等6人作為共同飲酒者,負有善意的相互提醒、勸誡及照顧義務。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飲酒時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并對其自身行為加以控制,但其仍酒后駕駛機動車,對其發生交通事故并致其身亡的后果,趙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王某作為宴請飲酒的組織者,對趙某的人身安全負有更高的注意和照顧義務,在其酒后駕駛機動車離開時,應當及時勸阻和保證其安全,故其應當承擔較其他同飲者更高的責任。綜合本案,對張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身亡所產生的損失,酌情認定張某承擔85%,王某承擔5%,李某等其余4名共飲者各承擔2%。

法官說法:聚餐飲酒本是正常社交行為,是件讓人愉悅的事情,但在此過程中,應做到文明飲酒、適度飲酒,摒棄強迫性勸酒、酗酒、斗酒的惡習,喝酒過程中同桌人員應盡到相應的提醒、勸告義務,共飲者還負有通知、照顧、勸阻等相應的義務。(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