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成“陷阱” 投保人切勿簽下糊涂單
作者:蔡曉蕓 發布時間:2007-09-13 瀏覽次數:1293
近年來,隨著保險進入經濟社會領域的深度、廣度的不斷拓展,保險合同糾紛也出現了新的情況和問題。投保人往往因缺乏專業知識,一不小心就會掉入保險合同的“陷阱”。從無錫市錫山法院獲悉,今年上半年該院受理此類案件中,矛盾焦點大多集中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上半年,該院新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54件,其中因“免責條款”引發的糾紛占總量的90%以上,事實證明免責條款已經成為保險公司規避理賠責任的“利器”。法院提醒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切勿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匆匆簽字,給糾紛埋下隱患。以下是保險合同中易產生爭議的幾種“免責條款”情況:
1、理賠責任承擔比例按“主次”區分,文義彈性較大。在涉及交通險種的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公司為降低理賠風險,往往會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按投保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理賠責任”。但此類條款字義模糊,約定的主次比例因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理解差異而各有不同。保險公司往往基于現實利益而作出有利于自身的主張和解釋,而相關主張大多脫離了投保人的預期軌道。這種責任的“削減”使得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部分“縮水”,成為現實意義上對部分責任的免除。據統計,上半年審理的此類案件中,因責任理解差異而引發訴訟的占總比的83%。
2、保險公司對訴訟費等費用的承擔設置“書面同意”的苛刻條件。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而在現實的案件審理中,一些保險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往往約定:“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相當一部分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并不仔細審閱格式合同的條款,甚至有的投保人表明,自己從未見過任何有關于“免責條款”的條文內容。此條款實際上為保險公司單方免除“訴訟費等費用”的理賠義務打了個“馬虎眼兒”,不利于投保人的利益主張。
3、“重要提示”替代“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偷換概念,玩文字游戲。大多數保險公司往往在所填發的保險單正本和保險單副本中的“重要提示”一欄,載明“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保險人在保險單重要提示欄和投保人聲明欄中載明有關內容,在所附保險條款中用黑體字作特別提示,以示完成了履行告知說明義務。由此,保險公司可免除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也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中,投保人對保險合同往往是全盤接受所有條款而不做深入探究,容易引起后續糾紛。保險公司正是以偷換概念的招術,和投保人大玩文字游戲,以此降低理賠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