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向交通事故非機動車方追償財產損失被法院駁回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曾凡平 發布時間:2021-09-23 瀏覽次數:1278
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機動車車損,保險公司按照車損險合同理賠車輛損失后,能否向作為實際侵權人的非機動車方進行追償。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追償權案件,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請。
胡某駕駛汽車與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陳某受傷,兩車受損,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胡某、陳某各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胡某駕駛的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胡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汽車維修費17390元。法院審理后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胡某維修費17390元,后某保險公司按照判決履行了給付義務,向陳某追償未果,起訴至如東法院,要求判令陳某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支付維修費8695元。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非機動車方、行人負有事故責任,僅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駕駛機動車的胡某控制交通事故危險能力和避險義務要遠高于駕駛非機動車的陳某,且事故中陳某并不存在故意,故其無需對肇事機動車輛賠償財產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而胡某作為機動車車主不具有向本案被告陳某主張車輛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因此本案某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請求,缺乏前提條件和基礎,故法院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追償請求。
法官說法:
長期以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是否應當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主要是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理解的爭議,該規定僅規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未規定非機動車、行人發生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后,對機動車一方如何賠償。但這并不是立法時的漏洞,而是立法者對文明交通規則的理解,是非機動車、行人一方在道路上的優先通行的權利,也是對非機動車、行人一方在道路上通行時弱勢地位的保護。體現人身權優先于財產權的法律價值的體現,同時進一步督促機動車一方更加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