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法院和司法局聯合發文監督法官與律師的訴訟活動
作者:單春華 發布時間:2007-09-05 瀏覽次數:923
本網鹽城訊:為了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和律師隊伍素質建設,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和紀律處分辦法》和司法部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紀律的“六條禁令”,堅持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把法官與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言行置于相互監督制約之中,進一步完善法官廉潔執業的監督管理機制,樹立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師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扼制司法腐敗,杜絕司法不公,確保司法公正。日前,響水法院和司法局聯合對法官與律師的訴訟活動進行雙向監督。
一是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要切實維護律師的合法訴訟權利,充分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實現;律師參與訴訟活動必須嚴格履行訴訟義務。要維護法庭尊嚴,遵守法庭紀律,尊重法官,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二是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必須主動向審判機關和承辦法官出示經過年檢注冊的律師執業證,執業證審檢期間應出示司法行政機關的證明和所在律師機構的指派代理函,否則,承辦法官有權拒絕其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活動。審判機關和承辦法官不得接受未經年檢注冊的律師參與案件代理或刑事辯護。承辦法官應審查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并依法確認其應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不得給予非律師代理人以律師的訴訟權利。
三是承辦法官對律師所在機構與指派機構不一致的,應當要求其出具其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其跨所辦案的書面證明。
四是承辦法官不得接受或索要律師的饋贈,不準接受律師的宴請或由其支付費用的旅游及娛樂活動;律師不得以本人或當事人的名義宴請審判人員或付費請審判人員參加旅游及其他娛樂活動,不準向承辦案件的法官饋贈錢物。
五是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承辦法官在非工作時間、非辦公場所接觸,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方便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法官進行交易。
六是審判人員,除依法指定辯護律師外、一律不得為本庭審理的案件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指定、介紹或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法律援助案件除外),律師不得要求法院審判人員為其介紹案件。
七是本縣內法院的離退休人員、辭去公職的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從辭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原所在法院代理案件,不得擔任在法院任職期間參與審理過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離退休和辭去公職的人員,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亦適用本條規定。
八是承辦法官的近親屬是律師并且擔任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該承辦法官應當回避;律師事務所在指派案件代理人或辯護人時,應安排有近親屬的律師回避。
九是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對承辦法官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或舉報;承辦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對律師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向司法局紀檢部門反映或舉報。法院、司法局的紀檢部門對舉報、揭發或反映的問題,要高度重視,分別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司法部《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規定處理。法院、司法局接受舉報后,若不屬自己調查范圍,應將材料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查處,并將查處情況相互通報。若在同一案件的審判和代理的過程中,法官和律師均違反了本規定的,由法院和司法局的相關人員共同組成督查小組。督查小組調查后,提交法院紀檢組或司法局紀檢組或縣法律工作者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