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加強監督管理 杜絕“三同”發生
作者:張媛媛 發布時間:2007-09-03 瀏覽次數:1083
本網鹽城訊: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出辦案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杜絕“與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委托人的同住、同吃、同行”等可能影響公正司法情況的發生,日前,亭湖法院制訂出臺了《加強外出辦案管理監督的規定》。
《規定》對干警外出辦案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四種情形作了禁止性規定。內容包括:禁止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托人同行、同吃、同住;外出辦案期間必須堅持廉潔自律,不準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托人的錢物或由其安排的娛樂休閑活動;不準以任何名義讓當事人及其代理、請托人承擔應自理的各種費用;外出辦案必須嚴格執行‘禁酒令’,嚴禁在工作時間、工作日中午飲酒和工作以外的時間酗酒;辦案人員不得攜帶家屬、子女以及其他與辦案無關的人員一同外出,不得借辦案之機繞道變相旅游。《規定》還要求外出辦案人員歸來后必須如實填寫《出差辦案廉政守紀自查表》、《赴外工作情況報告表》,并向當事人收取《當事人協助監督反饋表》,同時將《出差辦案廉政守紀自查表》、《當事人協助監督反饋表》報監察室,經監察室審查確認無違紀行為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銷旅差費用。《規定》還明確了違紀責任追究:干警若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對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部門負責人,依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其領導責任。
亭湖法院黨組在主要成員調整后,堅持把抓好隊伍的廉政建設放在各項工作之首,從容易滋生腐敗現象的薄弱環節著手,狠抓制度建設,用條條帶電的高壓線來規范干行為。針對該院在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后收案數量大幅度上升,而收取的各項訴訟費用卻大幅度減少、訴訟費用甚至難以保障各項費用支出的情況,外出辦案很可能導致“三同”現象的再度滋生漫延。對此,院黨組在深入調研,縝密思考的基礎上提出不管經費多么緊張,堅決抵制 “三同”現象。于是制定出臺了《加強外出辦案管理監督的規定》。《規定》的出臺,是該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又一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