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裁判說理與判后答疑的關系
作者:馬林 發布時間:2007-08-07 瀏覽次數:1560
改革群眾初次來訪接待處理辦法,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即案件宣判后,當事人對裁判有異議、疑問來訪的,由原承辦法官對裁判有關程序適用、證據認定、裁判理由等向當事人解釋、說明;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由原承辦法官與立案法官共同進行接訪。反對者認為,正當訴訟程序的一大功能就是要吸收當事人的不滿,應當通過程序的科學公正、審判的公開透明以及裁判文書的充分說理去完成。如今,拋開正道而去另辟蹊徑,是一種本末倒置的做法;要求法官改變中立位置,換一種角色,單獨面對某一方去充當說教者和疏導者,與程序要求相悖;我國各級法院或多或少都還存在著審判力量欠缺的現象,諸多審判法官的工作都是超負荷運轉,如今又給審判法官附加一項判后答疑的工作,難免要占用一大筆司法資源,審判法官相對缺乏的狀況無疑會雪上加霜。贊成者認為,其一,判后答疑有利于人民法院教育公民自覺守法。其二,判后答疑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公信力。如果法官只管判案,不問息訴,就難以發現和避免案件審理中的錯誤,司法公正理念的培養也會失去土壤。其三,判后答疑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審判素質,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判決文書的制作水平。其四,判后答疑有利于司法糾錯救濟手段的落實。金無足赤,人無完人,由于客觀條件的制約、主觀認識能力的局限乃至法官道德素質的差異,在具體的社會環境下,法官裁判難免會出現考慮欠周、有失公平的情況,在為當事人進行判后答疑的過程中,可以最有效地落實司法糾錯救濟手段,從而最大可能地避免怨案錯案。
我們認為,討論判后答疑的目標價值與合理基礎,首先應明確裁判說理與判后答疑的關系。判后答疑制度設置的初衷是,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內,如對判決提出疑問,由原承辦法官對判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進行解釋,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說明判決的理由和依據,從而使當事人明白法理和情理,服判息訴。而裁判說理的內在要求恰恰也在于明辨是非,使當事人接受裁判結論,無從懷疑該裁判結論的公正性。所以,兩者階段不同,載體不同,但目標一致,可謂殊途同歸。在前幾年的法院改革中,裁判文書改革具有不可忽視的地位。裁判文書為什么要改革,原因就在于過去的裁判文書不注重說理,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經過數年的努力,目前的裁判文書質量特別是說理性已有較大提高,但并未完全或者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中國的現實是,立法、司法的觀念或理念日新月異,發展迅速,而當事人的訴訟意識、訴訟能力仍然低下,在這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溝壑。司法者作出裁判所依據的大量程序法、實體法規范,專業性強,信息量大,具體適用規則非常抽象,業外人士對此了解不多,占大多數的普通當事人就更是知之甚少。裁判文書說理能夠起到一定的彌補作用,但還遠遠不夠。
因此,判后答疑與裁判說理目標一致,判后答疑是裁判說理的延伸,是對裁判說理的通俗化,其形式較裁判說理更易為當事人所接受,作用也會更為明顯。這就是兩者的關系。由此我們也就得出結論,判后答疑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合理性,值得推廣。
但是,對判后答疑的作用大小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所謂的答疑應僅限于對理由不明白,理解不了其中的具體含義,做出解釋。至于不服結果,應另尋別方!試圖通過判后答疑解決大部分甚至全部涉法信訪問題的認識仍然是不現實的。實踐中,由于對審判程序、裁判標準的不理解,當事人上訪針對的對象也恰恰就是原承辦法官,讓被懷疑者、不能超脫于事外的人去承擔接訪任務,對自己承辦的案件是否合理做出客觀審查,也不是理性的選擇。另外,我們也應當對答疑的方式做出規范,將法官陷于無休止的接訪中,是當前審判資源匱乏的現實所不允許的,也有違程序和法院制度設置。判后答疑原則上應確定在初信初訪時進行一次,最多不超過兩次。當事人上訪不休的,應由原承辦法官之外的機構盡快審查其理由是否成立,及時做出答復,半年以內由原審判庭接訪的做法并不可取,已成為審判法官不能承受之重。
在嘗試判后答疑的同時,對裁判說理更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無論如何,最能體現法官裁判結論形成過程的應當是公正的程序,說理透徹的裁判文書。早在1942年,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謝覺哉就十分重視判詞的說理性,他說:告狀的狀詞,判案的判詞,都是說明道理,要使人一看就懂。回顧這些年來我們的裁判文書改革,雖然有成績,但離目標還有相當距離。我們注意到,法官要做到說理透徹,裁判結論公正,必須首先做到價值觀念與現實相符。華麗的辭藻、長篇累牘的法言法語、西方司法理論的生搬硬套,并不是我們裁判文書改革的追求。法官的任務是把法律貫徹到司法實踐中去,為個案尋找解決方案。法官判案必須清楚立法者和法律文本的意圖;但更重要的是把一般的法律個別化,把一般的正義轉化為個案的正義。這也就意味著法官不能僅限于對法律條文的認識,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條文“緊密地與當代生活的現實性相聯系”。張明楷在他的刑法解釋原理緒言里引用了這樣的話:“解釋者(學者,法官)心中必須始終懷有一部自然法,以追求正義、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釋法律文本?!薄皩唧w的個案,永遠也不可能放棄個人所感受到的正義的活生生的聲音”。裁判的說理實際上就是法官解釋法律,實現個案正義的外在表達。裁決首先應當是正義的,符合現實的價值觀念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否則都是狡辯!因此,裁決者的價值觀念是個很重要的問題。法官在實現個案正義的時候必須在立法者與司法者之間、過往與現今的價值體系、理性標準和語言規則之間進行對話與權衡,真正體現法律的動態性質。更主要的是法官在裁決案件的時候,必須以現實的態度去解釋法律。任何一個法律解釋只有結合現實的和發展中的人們的價值觀念、社會需求,才是真正合理的解釋,因此作出的裁決才能為當事人,至少是社會大眾所接受。至于說文書如何行文,修辭,那要區分審級,案件類型,其實就是受眾。資金拆借和信用證恐怕通俗不了,但是鄰里吵嘴打架,兄妹爭家產就要聲情并茂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