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法院對授權委托書真實性的確認
作者:于為國 張俊宏 發布時間:2007-07-26 瀏覽次數:1902
本網鹽城訊:隨著法治觀念的日漸人心,現在老百姓打官司請代理人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卻發現,法院對授權委托書的審查不夠規范。代理人在提交授權委托書時,沒有委托人在場,法院一般只對委托書進行形式審查,而很少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查,委托書中的委托人簽名、印章、指紋是否是當事人所為,無從所知,這樣往往容易造成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特別是在領取當事人款物時,冒領現象偶有發生。因此,法院應當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在立案、審理、執行階段,原則上要求當事人必須到場,出示身份證,以核對其身份,由法院對當事人與代理人(主要是律師、法律工作者)之間的委托關系進行現場審核;如遇到當事人患病、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無法到庭的情況,可以要求當事人的近親屬(僅指父母、子女、配偶)到庭配合法院審查授權委托書真實性,近親屬應提交其身份證、戶口本、當事人身份證原件等材料,該做法不適用于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糾紛;如遇到當事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無法到庭的情況,代理人獨自參加訴訟,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交當事人住所地基層組織的有關書面證明或公證機關對授權委托書的公證文書,從而確認委托書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