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與社會鑒定拍賣機構機構簽訂雙向承諾書
作者:錢軍 仇穩官 發布時間:2007-07-17 瀏覽次數:1240
根據《承諾書》要求,海安法院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鑒定中心人員應當遵守“八項承諾”,即不得違背當事人協商選擇的意愿,隨意指定社會鑒定機構;不得搞暗箱操作,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在鑒定評估時指使社會鑒定機構壓低或者抬高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不得在拍賣案件中泄露標底和報名情況,防止串標;不得向社會鑒定拍賣機構借錢、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供個人使用;不得接受、索要社會鑒定拍賣機構單位和個人的宴請、錢物和干股以及安排的娛樂休閑活動,不得到社會鑒定機構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本人及家屬不得在社會鑒定拍賣機構中兼職,也不得在社會鑒定機構參股;不得要求社會鑒定機構到自已親屬經營的消費場所進行消費。違背上述承諾的,按照法律、法規及廉政紀律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鑒定拍賣機構應當遵守“五項承諾”,即不得以任何名義宴請法院人員或向其送錢送物;不得將金錢、交通、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品借給法院人員使用;不得為法院人員支付或報銷應由其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向法院人員打探標底等相關秘密;不得假借法院工作人員名義,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一次違背上述承諾的,停止其在海安法院的鑒定業務一年;第二次違背承諾的,終止在海安法院的鑒定業務。
海安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章智敏接受采訪時強調指出,通過廉政保證雙向承諾書這一載體,公開擺正法院與社會鑒定拍賣機構的關系,對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方針,從源頭上加強司法鑒定隊伍的廉政建設,都具有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