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法院大力推行刑事和解 促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周業勝 榮雷 發布時間:2007-07-02 瀏覽次數:1604
在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中,沭陽縣人民法院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全面理解、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積極探索運用刑事和解處理未成年人、在校生以及成年犯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等輕微犯罪案件,對適用刑事和解處理部分輕微犯罪案件的做法予以規范,有力的指導了辦案實踐,對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他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理論聯系實際,深刻領會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引入刑事和解理念,在處理具體案件過程中靈活運用。
1、在處理未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堅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本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的同時,溶入更多的人文關懷,引入刑事和解理念,避免刑罰的副作用,實現司法資源的最大節約,通過與犯罪人及其家庭、社區的參與合作,形成幫教體系,使未成年人免受交叉傳染,爭取讓未成年人早日回歸社會,消除社會不和諧因素,同時也起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進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起到不替代的作用。為營造穩定、有序、協調的社會秩序,最終為實現社會和諧奠定了有利條件。
剛滿18周歲的張某某失戀后,因其前女友與同事相戀,自己心懷不滿,而與該男同事發生糾紛并將其戳傷。案發后,雙方矛盾十分尖銳。承辦法官把準該案脈搏后,了解其戀愛失敗的原因后,向其講述了正確婚姻家庭觀念、人生觀、價值觀。使得張某某從失戀的陰影中走出來,勇敢地面對現實并以積極地姿態向被害人道歉、賠償。被害人也在該案中懂得如何處理好與女友的前男友關系以及由此延伸人與人的關系。雙方握手言和。最終取得案結事了的效果。
2、對在校生犯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機制,同時,會同就讀的學校對其教育矯正,使他們學法懂法,學會起碼的做人準則和社會規范,重新點亮了他們求學之路。正在讀高中的周某酒后駕車將行人撞成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后逃逸。第一次庭審中,周某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再三懇求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并且向被害人家屬表達了其深深的歉意。但雙方當事人就民事事宜未達成協議。如此情況下判,被告人周某某被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時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也無法賠償到位。若單純追求辦案的法律效率,一判了之,可能會毀掉周某的前途,使其產生仇視社會的心理。同時也給被害人帶來無法克服的經濟困難,導致其家庭破裂,難以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體現以人為本、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教育挽救犯罪的青少年,第二次庭審前,合議庭組成人員親自與雙方當事人及家屬進行交談,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最后周某判處緩刑。
3、在處理成年犯中的過失犯、故意犯罪中的初犯、偶犯等輕微犯罪刑事案件中,特別是對在處理因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傷害等輕微刑事案件,引入刑事和解理念鈍化了矛盾,使被告人與被害人在自愿基礎上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客觀上減輕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執行壓力和信訪壓力。葉某(女)涉嫌故意傷害(輕傷)被移送至沭陽法院,但被告人到案后一直辯解其行為系正當防衛,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而被害人一方則堅持認為被告人行為系故意傷害且案發后沒有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承辦法官并沒有簡單化提出處理意見,而是積極地向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最終引導雙方達成和解,且被害人對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法院最后對被告人作出了緩刑的判決。雙方握手言和,真正地實現陽光下的和解。
二、及時總結、比較分析施行刑事和解制度前后的情況。
1、以前,有的法院在受理可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類的案件時,凡受害人不在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內提出索賠主張,便只對刑事部分作出判決,而受害人若要行使民事索賠權利只能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從表面上看似乎工作量減少了,工作效率提高了,但實際上有可能造成受害人喪失最佳索賠時機,當事人因此到法院上訪不止,纏訪不息,同時在客觀上也給法院執行環節增大了壓力和難度,使得相當部分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民事判決部分的案件執行不到位。
2、近年來,沭陽法院施行了刑事和解制度,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使其能夠及時得到經濟賠償;使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早日回歸社會,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感染,減輕了的心理壓力;有效地節省了司法資源,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的壓力和難度,也緩解了涉法上訪的壓力,同時也促進構建和諧社會。
三、形成共識,規范具體操作規范,促進和推動了和諧司法,為社會和諧穩定奠定了基礎。
沭陽法院能從多角度解讀刑事和解的功效,深入領會其內涵,并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由于在涉及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能力行刑事和解,充分地貫徹執行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統一思想的基礎上,沭陽法院明確規定凡檢察機關未告知受害人附帶民事訴訟權利的,一律行使告知義務,并對告知內容和告知程序一并作了規定,切實保障受害人的知情權和訴訟權利。為使刑事和解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運用,經過研討,形成一致共識:對于輕傷害案件,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以及成年人初次犯罪、偶然犯罪,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確已悔罪并積極賠償損失、被害人明確提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等幾類案件,將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的和解協議設定為“酌定情節”, 可適用刑事和解政策,可以判處緩刑。
以寬緩的刑事處罰喚回被告人理性的處事之心,從而達到穩定家庭、穩定社會的和諧目的。對確符合法律規定,可判處非監禁刑的,一般均判處緩、管、免等非監禁刑,并做好延伸幫教工作;對不符合適用非監禁刑條件的案件,在量刑幅度內,最大限度地進行從寬處罰,最大限度地減低被告人對被害人及社會的抵觸,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同時,在被告人回歸社會后,不應放任自流,而是應進一步加強管理,充分發揮社區矯正工作的作用,經常性地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防止其行為反復,一旦發生新的犯罪,應依法從重懲處。
事實證明,通過搭建“刑事和解”這一創造性的刑訴平臺,沭陽法院有效地促進和推動了司法和諧,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