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作為人們維護合法權益和解決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具有終局性和權威性的特點,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價值和作用,號稱“維護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由于訴訟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相關因素,惡意訴訟問題越來越嚴重,這不僅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司法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而且對司法公正、司法權威與訴訟價值都構成了沖擊與損害。惡意訴訟應受到重視與規制。

一、惡意訴訟的內涵

惡意訴訟,就是指發生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訴領域中的,行為人基于惡意,出于非法或不當利益之目的,沒有訴權或者雖有訴權卻濫用訴權而提起的一種不符合訴訟價值觀念的訴訟行為。它是一種法律技術行為。其實質內容是當事人出于某種不良動機,通過現行訴訟制度的開放性疏忽,利用訴訟形式保護其不當利益,是一種用合法形式來保護不合法利益的侵權行為。惡意訴訟的主觀動機是惡意的、非法的、并且是直接故意的,過失乃至重大過失都不能構成這種惡意。因此,不是故意的錯告不是惡意的訴訟行為。惡意訴訟具有雙重違法性:一是惡意訴訟以損害他人利益追求自己非法利益為目的,具有侵權性質,是一種侵權行為。只不過這種侵權行為與一般的侵權行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侵權手段借用了國家正當的訴訟機制,形式的合法性具有較強的迷惑性,一般不易識別。二是惡意訴訟嚴重擾亂了國家正當的訴訟秩序,浪費了訴訟資源,損害了司法公正、司法權威與訴訟價值,具有惡意的嚴重的違法性。惡意訴訟應受到規治。既然惡意訴訟是一種侵權行為,按照侵權行為的“損益相抵”的一般理論,惡意訴訟者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并且惡意訴訟具有撓亂司法秩序損害訴訟價值的嚴重違法性,按照訴訟強制理論,惡意訴訟者應受到訴訟機制強制措施的懲罰。

二、惡意訴訟的成因分析

(一)訴訟的雙重效應

哲學的觀點認為,任何一種事物都具有兩面性,訴訟制度也不例外。訴訟一方面具有維護合法權益進行司法救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有自身的負面效應。其主要體現:一是訴訟的周期性長,不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時間效應。二是訴訟的可炒作性。訴訟行為可以被媒體炒作,給惡意訴訟者帶來廣告效應。三是訴訟利益與訴訟成本往往不成比例。四是司法公正的相對性。按照認識論局限性的觀點,在一定的時間段,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總有一定的距離,再加上法律解釋的多面性、法官素質高低等因素,決定司法公正具有相對性的特點,進而使訴訟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負面效應。訴訟負面效應的客觀存在和可利用特性,使惡意訴訟獲得了生存的先決條件。

(二)法律制度自身的缺損

主要表現在:一是立法的穩定性使得法律具有滯后性,從而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現實生活的變化。二是目前我國法律對訴權的寬泛性規定,使得惡意訴訟很容易就能突破立案審查的第一道關口而輕而易舉地進入訴訟程序。我國是傳統的禮儀之邦,“屈死不經官”等厭訴心理具有悠久的文化歷史。人們依法維權的法律意識普遍較低。因此,為了克服上述人們不敢告、不愿告、不知告的心理,提高人們的依法維權意識,我國的訴訟機制對當事人訴權的行使規定了相對較少的限制,這從我國法律對起訴條件寬泛性的限制性規定和立案審查程序的形式化規定上就得到了充分體現。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對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作了如下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毙姓V訟法第41條規定了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睆纳鲜鰲l文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起訴條件的規定都是最基本的規定。只是要求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以及屬于人民法院管轄即可。對起訴相應的證據要求沒有任何規定,使得上述四個條件的審查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審查缺乏事實依據。就管轄權來說,目前法院為了自身利益如訴訟費用收取等,是互相爭奪管轄權,使得管轄權的規定形同虛設。就立案審查形式來說,雖然有規定是合議庭審查但也只是一種較短時間內的形式審查,再加上訴訟費收取等自身利益的驅動,甚至連形式審查都沒有,“只要交錢就給立案”。因此,可以說我國法律對當事人的訴權幾乎沒有任何限制,是敞開大門接納的。三是對惡意訴訟缺乏相應的制裁性規定。惡意訴訟者風險負擔過小,只是一點訴訟費用的損失,可以說是“罰不當罪”。法律制度自身缺損使得惡意訴訟者有機可乘。

()誠信機制的缺失

馬克思主義認為,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與道德應該是相輔相成的。但是就我國目前的現實環境來說卻并不是這樣,流行的一句話是“經濟的增長與道德的滑坡”,成了我國目前經濟與社會生活環境的真實寫照。誠信機制受到了各種因素的沖擊,已經岌岌可危甚至喪失殆盡。為了一己之私利,可以不擇手段,甚至喪盡天良。反應在訴訟領域,就是惡意訴訟現象的滋長與泛濫。惡意訴訟者,惡意挑起訴端,違背誠信與做人準則,甘冒法律之風險,追求的就是為人所遣責和唾棄的非法利益。因此,缺少誠信機制,追求非法利益,是惡意訴訟的直接動機與目的。

(四)法官素質與司法腐敗

筆者認為法官素質的高低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業務能力,一是職業道德。業務能力是決定案件審判質量高低的客觀因素,職業道德是決定案件審判質量高低的主觀因素。業務能力低導致惡意訴訟不能識別,職業道德素質差,對惡意訴訟雖識別而不予追究,甚至同流合污,都無形中助長了惡意訴訟的泛濫。

三、惡意訴訟的規制。

筆者認為惡意訴訟不能根除,但可以力求降低其發生的幾率。正如上文所述,就訴訟的雙重效應、法律的滯后性以及司法公正的相對性而言,寄希望采取一定的措施根除惡意訴訟現象的發生而一勞永逸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對惡意訴訟也不能坐以待斃,任其泛濫,而應該采取積極的措施力求將其發生的幾率降低到最低點。

(一)增加惡意訴訟的風險負擔

就人們的一般心理而言,都是“避險就安”。加大惡意訴訟的風險負擔,可以對惡意訴訟者起到震懾和阻卻作用。一是對訴權進行必要的限制。惡意訴訟之所以大量得逞,就是利用了法律對訴權的寬泛規定的漏洞。惡意訴訟在行為形式上,表現為行為人對訴權或其他訴訟權利的濫用。對訴權進行必要的限制,加大訴權的審查力度,嚴把訴訟程序的第一道關口,可以防止大量惡意訴訟進入實質的訴訟程序就設。擺。首先,嚴格案件的受案范圍及起訴條件。其次是加大立案預審力度。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堅決拒之門外。另外,法院自身也必須增加工作責任心,不能“唯利是圖”,而應該堅持司法理念。二是對惡意訴訟建立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機制。惡意訴訟是一種侵權行為,按照損益相抵的原則,惡意訴訟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我國法律目前對惡意訴訟應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能否提起侵權賠償訴訟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法律漏洞,這正是惡意訴訟有機可乘的最根本的法律漏缺。因此,我們應完善這方面的法律,建立惡意訴訟損害賠償的訴訟機制。允許就惡意訴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不僅可以增加惡意訴訟者的風險負擔,而且可以充分調動受損害一方當事人與惡意訴訟作斗爭的積極性。三是重視對惡意訴訟的刑事規制。主張對惡意訴訟進行必要的刑事制裁,是因為惡意訴訟是一種妨礙司法并可能產生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存在刑事制裁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可以偽證罪對惡意訴訟者進行刑事制裁,這也符合國際慣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為虛偽之宣誓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徒刑?!?SPAN lang=EN-US>

(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高素質的法官隊伍。

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法官職業化的要求,也是制止惡意訴訟的前提條件之一。提高法官的業務能力,增強法官對惡意訴訟的識別能力。提高法官的業務道德素質,增強法官的工作責任心和對惡意訴訟行為的“仇恨”心理。

(三)倡導誠信的社會道德,建立誠信的社會環境。

增加惡意訴訟的風險負擔和建立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對制止惡意訴訟來說都是堵截性的規定,治標不治本。只有倡導誠信的社會道德環境,人們自身從根本上不去追求非法利益進行惡意訴訟,根除惡意訴訟的心理動機,才能對惡意訴訟達到治本的目的。但正如上文所述,這只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現實生活中惡意訴訟不可能完全絕跡,即使是惡意訴訟的風險大于收益。因為風險的實現只是一種可能,而不是現實。但是我們仍然要去倡導誠信的社會環境,倡導有德的行為,鞭撻無德的惡習。這不僅是針對制止惡意訴訟簡單的目的,而是整個社會正常發展的動機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