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6日,吳某與前妻李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及債務進行了分割,雙方均同意將位于市區(qū)的共同房屋贈予女兒,半年后辦理過戶手續(xù)。201112月,吳某反悔,以其女兒及前妻李某作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與。

 

對于吳某是否有權撤銷房屋贈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吳某將共同房屋中屬于吳某的部分贈予其女,系吳某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應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guī)定。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無償贈予合同為實踐合同,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故吳某可撤銷對其女兒的房屋贈與。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而財產的贈予作為對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理,是作為離婚協議的從合同,屬于婚姻法及民法通則調整的范圍。吳某放棄房屋的所有權目的在于與其前妻解除婚姻關系,是一種附隨道德義務的贈予,根據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不可任意撤銷。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適用法律的選擇

 

主合同是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離婚協議時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的終結達成一種民事合同,合同主要目的在于結束雙方的夫妻身份,而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是婚姻關系終結后附隨的一項措施,一旦脫離了解除婚姻關系這一主要合同目的,財產的分割將失去存在的基礎。因此離婚協議中關系財產分割部分的合同可以視為離婚協議的從合同。

 

《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的處理并不能直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逗贤ā返谝话侔耸鶙l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對離婚中的財產贈予行為也無直接的約束力,對于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的處理應當以《民法通則》與《婚姻法》為準據法進行處理。

 

二、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附隨義務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糾紛作為常見的民事糾紛,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則是離婚糾紛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在離婚糾紛中,一方為了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往往同意將共同財產的部分或全部贈予給相對方或子女。離婚協議書的財產贈與相比其他贈與合同有其特殊性。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贈與與單純的財產贈與不同。單純的財產贈與,受贈人不負擔任何義務,其是無償獲得財物,沒有對價性,贈與人撤銷贈與并不會損害受贈人的利益。而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贈與,是圍繞婚姻關系解除這一目的而產生,于婚姻關系的解除相互依存?;橐鲫P系的解除,是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協議達成的前提。其次,誠實信用原則為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如將離婚看作一項合同義務,對一方當事人而言,其已經履行了此項義務,那么作為對方,財產贈與義務也應履行,否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離婚協議中共同財產的處理即便采用贈與形式,因其道德義務性,也具有不可撤銷性。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于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的動機,因此,一方基于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在財產分割中作出適當的讓步甚至是放棄,可認定是一種存有相對道德義務的贈予,這種發(fā)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應屬諾成性的約定。在婚姻關系解除后,贈予一方的目的得以實現,相對方的義務也已履行,故此贈予不能隨意撤銷。

 

綜上,吳某不能對該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