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案件的存在問題及對策分析
作者:黃莉 發布時間:2007-05-18 瀏覽次數:2724
房屋拆遷是城市發展的重要環節,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經濟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及城市化范疇的不斷拓展,城市房屋拆遷數量迅速增加,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案件大量增多,審理難度日益增加,為進一步有效依法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拆遷安置補償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筆者對該案件存在的問題和解決之策作一簡要分析,旨在促進拆遷工作合法、健康、快速推進。
存在問題
1、拆遷安置標準不合理。法律規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數額,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方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這一條款確定了拆遷補償的市場化原則和合理補償原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多年變化不大,與大幅上漲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存在較大差距,市場評估定價往往被轉化為行政機關單方定價,不同程度地侵犯了被拆遷人的經濟利益,這也成為被拆遷人拒絕拆遷、抵制拆遷的重要原因之一。
2、少數被拆遷人對拆遷工作缺乏正確認識。拆遷中,有些被拆遷人以某些要求不能滿足為由,拒不配合拆遷。有些被拆遷人甚至漫天要價,無理取鬧,拒不與拆遷人協商談判補償、安置事宜,甚至以暴力對抗執行,有的被拆行人以自殺、自殘的方式要挾,以達到其與實際不符的要價目的,有的還對按規定必須自行拆除的違章建筑也要求補償。
3、房屋拆遷合同不規范。合同作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審判實踐中往往發現大量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不規范,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房屋所有權人未在拆遷合同上簽字,由他人代簽合同。二是被拆遷人無權一人處分拆遷房屋時,由其單獨簽訂合同,導致合同主體不當,拆遷合同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不規范不僅給案件的審理帶來較大的困難,而且給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后隨意反悔提供了機會。
對策
1、轉變工作理念。由于拆遷安置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情況復雜。每一戶房屋的動拆,都必須做大量的法律、政策宣傳和細微的說服工作,工作成果最終都反映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所以,動拆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公平、自愿、合法的工作理念,合法有效地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才能真正做到讓被拆遷人心服口服。
2、做好拆遷準備工作。拆遷房屋情況復雜,因此必須查明被拆遷房屋的各類情況,為簽訂合法有效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奠定基礎。要認真對照安置政策,查清被拆遷房屋權屬、家庭成員、實際居住人、有無走空戶等情況,保證拆遷安置補償不遺漏安置補償對象、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安置補償協議簽訂人必須主體適格。我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從這條規定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締約合同的前提條件。因此,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被拆遷安置人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授權他人代理簽訂的,同時必須有權處分被拆遷房屋。
4、對產權不清、被拆遷戶為弱勢群體、對拆遷大局有影響、矛盾可能激化的拆遷戶,及時與法院聯系,溝通情況,聽取建議,有效降低拆遷訴訟,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各類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各項社會事業長足發展。
5、法院應借助法制共建平臺,在審理此類糾紛中發現問題及時匯總、及時溝通、及時協調,同時多方位提供法律咨詢、訴前協調等司法服務和保障,以求拆遷工作快速穩定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