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為認真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相關內容,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調解書中明確告知雙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責任,使勝訴方及時獲得訴訟成果,促使敗訴方及時履行義務。

新沂法院規定凡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調解書中在判決、調解事項之后另起一行寫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即: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通過采取以上措施,大部分被告人在一審判決、調解書生效后都能及時履行義務,拖延履行義務的現象大幅減少,民事案件自動履行率較去年同期上升11%,使當事人迅捷地獲得訴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