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涉及政府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朱玉軍 發布時間:2007-04-17 瀏覽次數:2969
當前,“執行難”已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成為困擾法院和諧發展的突出問題,政府機關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其執行難度可想而知。認真分析涉府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尋求相應的解決辦法,對于妥善執行涉府案件,實現和諧司法具有重要意義。
一、涉府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從執行大量的涉府案件中,不難看出涉府案件長期不能執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收入少開支多,無力清償債務。近幾年,一些鄉鎮的財政收入只能維持日常開支,解決人員吃飯問題,有些政府甚至入不敷出。而政府所涉債務,一般都是因為本鄉鎮所屬企業擔保、開辦企業投入注冊資金不足、非法動用企業資產等原因,眾多債務集于一身,負債數額頗大,因此財政收入的積余根本不足以清償債務。
2、思想認識有偏差,不想清償債務。一些政府領導認為政府涉債是大環境造成的,政府欠債久拖不還是普遍現象。因此,即使有些案件被執行人的鄉鎮政府有履行能力,也不愿去自覺履行。還有一些政府領導認為,政府是一個特殊主體,不應該與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平等對待。政府職能的特殊性,使法院很難輕易采取強硬措施。政府擔負著多項社會管理職能,法院執行時有所顧忌,一般只采取比較平和的辦法,一些鄉鎮領導則對此或軟拖硬頂,或置之不理,無視法律尊嚴。
3、不正當的干擾,影響了法院執行。法院一旦對政府采取查封、凍結等措施,基層政府往往“輕事重報”,上級黨政領導則往往考慮或照顧下級領導的工作積極性而出面,要求法院照顧一下。在有些地方,對涉府案件執行時,一些部門對法院的工作不配合、不協助,有些金融部門以種種理由和借口給法院查詢、凍結工作設置障礙,對一些抗拒、阻撓法院執行的地方黨政領導,法院往往也難以對其采取人身強制措施。
4、法院執行不力,造成涉府案件久拖難執。客觀上,法院有許多因素受制于地方政府,這就使法院不得不考慮與地方黨政的關系。在執行時,法院對涉府案件遷就過多,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對依法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人與案往往留情面,不能正確用好法律賦予的強制權力。
二、執行涉府案件應把握的要點及應采取的措施
解決涉府案件執行難的問題,需要協調和動員方方面面的力量加以解決。為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把握好以下三點:
1、堅持依法辦案。這是辦理涉府執行案件首先必須堅持的,在客觀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要堅決維護權利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對有條件執行的案件拖延不辦,或者強迫權利人放棄應得的權益;要堅持做到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特別是遇到各種阻礙時,要沉著冷靜,不要意氣用事,確保執行工作依法進行。
2、堅持實事求是。執行涉府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從具體的實際情況出發,不能機械地就案辦案。應該看到,政府涉債的原因有其特殊性,政府作為被執行主體本身也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在執行時,不能將政府完全等同于公民、企業法人等民事主體,盡管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看,政府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但我們還應充分考慮政府所負有的社會管理職能及其在社會生活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3、堅持權衡利弊。一般案件中,只要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法院毫無疑問必須依法執行,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執行涉府案件時,法院應該在充分考慮雙方利益、權衡利弊得失之后,再作出是否執行的抉擇。
為此,在執行涉府案件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支持,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在采取集中清理積案或較大規模的執行行動前,對涉府案件應進行專題調查,逐案分析,分類梳理,拿出對策。同時,專題向地方黨委、人大進行匯報執行行動的目的意義,以及個案的特殊情況和擬采取的措施等,取得地方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二是努力排除各種干擾,嚴格依法辦事,正確適用法律。一些涉府案件,特別是政府有履行能力或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案件能否得到有效執行,關鍵在于法院。這就要求,法院在實際執行涉府案件時,應不為周圍環境所左右,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同時,要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正當性。
三是認真做好與政府的交流和溝通,加強聯系,增進理解。法院可以通過上門走訪、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主動邀請地方人大參與監督執行等形式,加深政府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結合具體的案件積極宣傳有關法律,盡可能地提高政府的法制觀念和自覺履行的意識,促使其積極地、自覺地履行債務,為加快推進和諧司法進程做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