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對海安法院兩年多來審理的離婚案件情況作了調查分析,發現離婚案件呈快速上升的趨勢,離婚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率從200519.99%上升到 2006年的23.78%,今年1-3月又上升到28.9%。離婚的理由越來越復雜化、理性化。本文擬對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深層次的原因及對策等問題進行研究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和構建和諧社會有所裨益。

一、當前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大多數為女性。在海安法院兩年多來審結的1729件離婚案件中,筆者隨機抽取其中865件(即50%)調查發現,原告為女性的是490件,占案件總數的66.87%。這一數據一方面反映了婦女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另一方面也說明現階段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仍處于弱勢地位;

(二)30?40周歲的人為離婚高危人群。在抽取的865件離婚案件中,30周歲以下離婚的占受理案件數的20%30?40周歲離婚的占受理案件數的68%40周歲以上離婚的占受理案件數的12%。由此可見,離婚的高峰年齡發生在30?40周歲之間,在這一年齡段的人群中,由于生活壓力和外部環境的變化相對較大、個人需求的膨脹以及面臨誘惑的增多,夫妻感情容易破裂,此階段的婚姻屬于不穩定時期;

(三)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離婚較少。在抽取的865件離婚案件中,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離婚的僅有35人,其他均為個體戶和打工族以及無業人員。反映出穩定、良好的工作環境是保障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的基本條件。

二、當前離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婚前基礎脆弱,婚后又不注意培養感情導致離婚。

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一見鐘情,“閃電式”草率結婚,婚后又不注意培養感情,結果往往以分手告終;再婚者大多是倉促成婚,重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礎不牢,又不能互相包容,加之子女、財產等問題處理不當,導致婚姻再次破裂,此類案件調解和好成功率較低。而且結婚時間越短,婚姻越不穩定,在海安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最短的婚齡不足1個月。    

(二)婚外情是破壞婚姻的“殺手”。

婚外情是近幾年成為困擾現代家庭的一道解不開的畸形情結,它是家庭破裂的導火索,它使一個個家庭走向解體。一部分人因道德觀念不強、自身素質差,抑制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誘惑,易引發“包二奶”、紅杏出墻等見異思遷的不忠行為。在這一沒有歸宿的情感中,有很多人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海安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就占離婚案件的65%,真正調解和好的還不到10%

婚外情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一般取決于受傷害一方所采取的態度。受傷害一方通常采取以下四種態度:一是忍無可忍,同歸于盡。無論男女,對于愛人有“第三者”都是不能容忍的,他們往往把“第三者”視為仇敵,將愛化為仇恨。這在一定條件下,容易引起殺人、傷害等惡性刑事案件的發生;二是一刀兩斷,盡快解脫。多數夫妻會以離婚最終解決問題,既然對方不忠于自己,自己也心灰意冷,對其死了心,長痛不如短痛,決意早日離婚沖出圍城,及時找回自己的幸福,這不失為明智之舉;三是互不干涉,各自尋樂。“你不仁,我也不義”,報復心理重于一切,但往往又容易造成他人家庭的婚姻危機;四是委曲求全,逃避現實。這是由于受害一方基于經濟不能獨立或其他家庭因素的考慮,即使對方有“第三者”,也會由于經濟問題和對子女利益的考慮等原因,為了愛、為了家庭,只好忍氣吞聲,希望有朝一日對方能回心轉意,重新回到自己身邊,仍保持家庭的完整性。事實上,采用這種態度的女性較多。

(三)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重要原因。

隨著經濟的發展,過去曾困擾一些家庭的經濟問題在淡化,但隨之又產生了自私、自我、盲目自尊的富貴病,這在社會上表現為父子相軋、婆媳相欺、夫妻反目的鬧劇、丑劇、悲劇等。從海安法院受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案件來看,由于封建意識在作祟,相當多的男人認為打老婆或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而暴力行為發生后,受虐待者往往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能忍就忍,不敢抗爭,這也助長了施暴者的暴力行為。目前,女性的社會地位有了較大的提高,然而,正是這種社會地位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又掩飾了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的事實。雖然,現行的《婚姻法》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但該法的執行并不令人樂觀。受害人求助無門的現象仍普遍存在,這些長期飽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唯一的選擇只能是以離婚解脫。除此之外,一方面隨著婦女受教育程度提高,她的經濟收入甚至還高于丈夫。在這種有充足生活保障的情況下,婦女敢于面對家庭糾紛,不再消極被動地面對家庭暴力;另一方面,社會對女性離婚的道德評價也趨于中性,這也使得一些長期飽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婦女,不再逆來順受,在面對離婚時再也沒有了后顧之憂,敢于通過離婚來擺脫桎梏尋求解脫。

(四)老年人為追求生活質量而離婚

兩年多來,老年人的婚姻糾紛明顯增多。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涉及老年人的約占12%。他們離婚的原因很多,一是原本婚姻基礎不好,一些老人由于歷史原因,婚姻并不如意,湊合型的較多,如今人們思想觀念解放了,生活上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成為導火索,引發離婚大戰;二是人在更年期時,夫妻靠得最近,自然受的怨氣最多,個性較強的老人容易鬧上法庭;三是夫妻性生活不和諧,一些老人敢于正視這個問題,他們要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并將這羞于啟齒的話題擺到了莊嚴的法庭之上。

(五)不良惡習自毀婚姻。

一方(多為男方)好逸惡勞、游手好閑不盡家庭義務,或沾染賭博、嫖娼等惡習屢教不改,乃至違法犯罪被判刑入獄等因素,導致婚姻徹底解體。

(六)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而導致離婚。

一是居家生活柴、米、油、鹽,瑣瑣碎碎的事很多,夫妻間免不了磕磕碰碰,如不能正確化解,日積月累后必將影響夫妻感情;二是如不能正確處理與對方家庭成員間的關系,特別是婆媳關系,也很容易影響夫妻感情,導致離婚。

司法實踐中離婚的原因還有很多,如經商虧損負債,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夫妻長期分居導致情感危機的等等,雖然這些因素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但較過去相比,這些問題已經不是非常突出的了。

三、遏制離婚案件上升的對策

離婚率攀升導致家庭的解體,處理不好會影響社會的穩定,這是有目共睹的。父母的離婚將給一些孩子帶來生活上的困難、心理自卑和學習成績的下降等不良影響,這也是顯而易見的。因而,面對快速上升的離婚率,筆者通過調查研究認為,應當采取一定的對策加以控制:

(一)政府部門應充分發揮其管理和引導職能。

文化宣傳部門應凈化文化傳媒市場,加強精神文明建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家庭倫理道德規范守則,以引導、調節、約束人們的言行。涉及到思想品行、生活習俗的問題,應當依靠德治感召力和勸導力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有關職能部門要在全社會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家庭觀;同時,要抓好家庭美德教育,通過群眾性的教育活動營造夫妻互敬互愛、男女平等的社會氛圍。

(二)嚴格把握離婚標準,依法保障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要嚴格把“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與否的標準,加大調解力度,盡量促進雙方和好。確實要判決離婚的,應側重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加大對惡意離婚者的制裁力度。要依法切實保護離婚婦女對子女的撫養權、探望權,尤其要做通對方的思想工作,使其認識到“子女的有利成長”比“占有子女”更為重要。同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應加大《婚姻法》的宣傳力度,盡心、盡力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加大過錯方的賠償力度。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一條新規定,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已經開始適用,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法院在適用時還有一些顧慮,對具體賠償數額的把握上還比較謹慎,一般都控制在五千元以下,由于數額較小,對有過錯方發揮不了制裁作用。筆者認為,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根據有過錯者的財產總額和適當比例(建議40%)來確定,當然,這還需要在立法上進行增補或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以便各級法院統一執法尺度。

(四)離婚時在夫妻財產分割方面,應加強對無過錯方的保護。

離婚案件的無過錯方一般在經濟和社會地位上均處于弱勢。因而,在離婚夫妻財產分割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積累的學業、職位技能和與外界社會建立的業務關系等,均應視為無形資產投入,作為分割財產時考慮的重要因素。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侵害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目前,法院對這條規定的執行還不到位,在今后審理離婚案件時一旦發現上述問題,應加大力度,正確適用少分或不分的辦法,不讓惡意離婚者在經濟上得到便宜。對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而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的,法院將及時受理,在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將相關財產重新分割并注意分割時對,有過錯者實行少分或不分的政策。同時,還要對這一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加大打擊的力度,從而,維護法院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

(五)對婚姻不忠者,應加大懲罰的力度。

長期以來,對“第三者”插足、通奸,破壞他人婚姻家庭問題,我們更多的是用道德規范來約束,更多的求助于批評教育(包括黨紀、政紀處分)和輿論監督作用。對受害人,僅僅是從道義上同情、支持。坦率地講,道德約束、輿論監督,批評教育,畢竟不具有強制性,其對“第三者”的懲戒必然是軟弱無力的。因此,筆者認為,對“包二奶”、紅杏出墻者,情節惡劣、構成重婚的,應從嚴打擊,必要時,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積極采取偵查措施,幫助受害人這些弱勢群體解決取證難的問題;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從而伸張正義,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基層民調組織在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時,要強化調節功能,及時有效地化解家庭矛盾,以利于維持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安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組織,對實施家庭暴力的,有義務進行勸阻。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出面予以制止。受害人提出請求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作為受害者,也應保持冷靜的頭腦,切不可以牙還牙,在保持自尊、自愛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用愛心去感化對方,多給對方些寬容。

(六)公民個人應加強自身修養,共同培植和維護幸福的婚姻。

公民個人應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積極參與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社會生活領域的活動,在參與中增長才干,實現其自身的價值。筆者認為,公民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第一,夫妻婚前要注重培養感情基礎。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男女雙方要有正確的擇偶觀念,相互之間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結婚,游戲人生;第二,夫妻要共同經營好和諧美滿婚姻。夫妻雙方應當在生活、工作中互相關愛,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諒,彼此珍惜,避免出現婚姻危險期;第三,夫妻要提升婚姻生活品位和質量。夫妻應當提高自身修養,摒棄“大男子主義”或貪慕虛榮思想,抵制酗酒、賭博及吸毒等不良習氣,自尊、自愛、自強,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婚姻歷久彌新,美滿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