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提出上訴,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然而,家住徐州市翟山辦事處十里居委會的張建設由于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待他人的上訴問題,到處亂貼判決書,日前被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判決認定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而張建設本人卻是一名精神病患者。

20062月,丁杰與張建設之間產生了勞動報酬糾紛,雙方協商未果后丁杰將張建設告上了法院。3月,丁杰因不服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在上訴狀中丁杰使用了“求法不成,只能用私了的辦法和張建設了結此案”之類的語言。張建設接到上訴狀副本后,在“上訴狀”前加上了“賴子的”三個字,在“只能用私了的辦法和張建設了結此案”后加上了“賴子要玩命了”六個字,并復印多份在徐州市翟山辦事處、泉山區法院大門口東旁、礦大南市場及十里堡轄區內外主要路口進行了張貼。20063月底,丁杰再次將張建設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張建設名譽侵權,承擔法律責任。

張建設的妻子及一名法律工作者作為他的代理人到庭應訴,辯稱張建設只是將原告的上訴狀實事求是地公布于眾,并未構成侵權,并反訴稱,原告在上訴狀中誣蔑其進行錢權交易,以“求法不成,用私了的辦法了結此案”之類的語言進行恐嚇,使其精神受到刺激,請求法院判令丁杰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法院查明,張建設確于200644因精神分裂癥在徐州精神病院治療。

徐州泉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張建設將丁杰的上訴狀冠以不當文字多處張貼,在原、被告居住的十里堡一帶給原告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已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張建設系于接到訴狀副本后因精神分裂癥在徐州精神病院進行的治療,不能證明系丁杰的上訴狀導致的,其反訴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