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11,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段寶榮等四原告的訴請因于法無據被駁回,對被告李思飛、劉祥虎、譚新運自愿補償四原告9 000元則予以支持。

2005512,被告李莊村委會將其村內的一個汪塘承包給被告李思飛經營,承包期為70年。后被告李思飛與被告劉祥虎、譚新運共同在汪塘從事水產養殖和采沙經營。2006722上午,原告親屬李思良在自家承包地打完農藥后,到該汪塘邊洗腳,不慎滑入塘中溺水死亡。事后,原告向四被告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92 898.91元。

法院認為,被告李思飛、劉祥虎、譚新運經營的汪塘,處在村莊的偏遠角落,并非公共場所或對外的經營性場所,且距離死者李思良家及其承包地均較遠,被告在汪塘中從事水產養殖并采沙經營不屬高度危險作業,無須對該塘生產經營以外的人員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也無須安裝警示性標識。死者李思良系成年人,且長期在該村居住,應對該村周圍的環境有所了解,對自己到汪塘洗角行為應有正確判斷,其損害后果系其自身行為造成,與被告之間無因果關系,而原告提出的被告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理由不成立,故對四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李思飛、劉祥虎、譚新運自愿補償原告現金9000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