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失當要駁回 自愿補償應支持
作者:林操場 董道平 發布時間:2006-12-12 瀏覽次數:2990
法院認為,被告李思飛、劉祥虎、譚新運經營的汪塘,處在村莊的偏遠角落,并非公共場所或對外的經營性場所,且距離死者李思良家及其承包地均較遠,被告在汪塘中從事水產養殖并采沙經營不屬高度危險作業,無須對該塘生產經營以外的人員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也無須安裝警示性標識。死者李思良系成年人,且長期在該村居住,應對該村周圍的環境有所了解,對自己到汪塘洗角行為應有正確判斷,其損害后果系其自身行為造成,與被告之間無因果關系,而原告提出的被告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理由不成立,故對四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李思飛、劉祥虎、譚新運自愿補償原告現金9000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