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鬧前女友婚宴 左眼被摘除可惜
作者:狄進 錢軍 發布時間:2006-12-05 瀏覽次數:3036
本網南通訊:婚約關系本不受法律保護,一旦解除就應當和平地各奔前程,但有人卻不能咽下這口氣,大鬧前女友婚宴而導致左眼受傷被摘除。
2000年春節,本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的女兒秦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2000年4月,雙方舉行了訂婚儀式。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后,秦某想終止戀愛關系。2001年農歷正月初三,王某某與秦某在一介紹人家中解除婚約關系。2001年秋天,一介紹人到王某某家中,要求王某某將秦某的照片送給秦某家,但王某某一直未去。
秦某與王某某解除婚約后,即與他人相戀。
此時,朱某某正從廚房向堂屋送菜。朱某某瞧見三人后,先是一驚,繼而感到十分惱火,當即對王某某吼問道:“你個麻木繩(罵人的話))又來干什么”。雙方都氣不打一處來,隨即發生糾纏。王某某揪住朱某某頭發,朱某某則將菜放下,順手從肩上向后一揮,打了王某某。隨后,王某某又與朱某某的另一親友糾纏跌滾在地。打斗發生后,有人撥打了110。當地派出所迅速派警到達現場,平息了事態。
糾紛平息后,王某某覺得左眼部萬分難受,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入院診斷:左眼球破裂修補術后、右眼屈光不正。
糾紛發生后,雙方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引發訴訟。
原告王某某訴稱,我與被告朱某某女兒秦某曾有婚約。
庭審后,王某某撤回了對今后更換義眼費用的訴訟請求,要求另行主張,法院裁定準許。
被告朱某某辯稱,我女兒與原告王某某的婚約早已解除,其所述純粹是一派糊言,我怎么可能在我女兒大喜的日子約他到我家里來呢?王某某與其父親、姐夫一行三人在我女兒秦某結婚發嫁妝之日到我家門口,就是為鬧事而來。他的眼睛受損與我的行為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是他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故我對原告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某的損失合計為77540.82元(更換義眼費用除外)。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朱某某女兒終止戀愛關系后理應和睦相處,有關解除婚約關系的遺留問題亦應通過合法途徑妥善處理。本案原、被告糾纏中,被告揮手擊打原告一拳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身體,主觀上存在過錯,應對原告損害后果承擔責任。原告與被告女兒終止戀愛關系后,仍趁被告女兒婚嫁之日上門糾纏,對糾紛的發生亦存在主觀過錯,故應當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原告造成的損失,原、被告應分別承擔50%的民事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朱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38000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南通中院二審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上訴人朱某某賠償被上訴人王某某3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則按原判決書執行。調解達成協議后,朱某某自覺履行了賠款。
點評:本案從法理學上而言并不復雜,主要涉及侵權混合過錯責任的適用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睆谋景傅那闆r看,被告揮拳打傷原告固然不對,但原告對糾紛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趁前女友大喜的日子上門糾纏,是一般社會道德所不能允許的。故法院確定的責任分配比例,是衡平本案雙方當事人在糾紛中的具體情況后作出的,符合社會的正常接受標準。
本案的發生再次告訴人們,戀愛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為社會倫理道德所認同。解除婚約的男、女如果不能正確對待,妥善解決遺留問題,甚至反目成仇,一旦選擇過激方式發泄不滿,就有可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本案原告登門糾纏不成,失去一只眼的教訓,很值得人們深思,但愿類似的悲劇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