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人民法庭如何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服務和保障作用
作者:朱滬生 發布時間:2006-10-27 瀏覽次數:3652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當前各項工作的大局,服從并服務于這個大局,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是新時期黨和人民賦予人民法院的重大歷史任務。基層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直接面向農村、面向農民,是人民法院與“三農”聯系最為緊密、關系最為密切的窗口和紐帶,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都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擬從加強法庭自身建設、發揮審判職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三個方面簡要闡述人民法庭在新農村建設中如何發揮司法服務和保障作用。
一、全面加強法庭自身建設,為服務新農村建設提供堅實的基礎保障。
為新農村建設提供一流的司法服務與保障,首先得具備一流的硬件、一流的隊伍,為此,人民法庭當務之急必須全面加強自身建設,這是服務新農村建設的前提和基礎。
(一)加大硬件投入,夯實物質基礎
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依法承擔著定爭止紛的審判職能。為適應現階段審理涉農案件的要求,人民法庭要從規范化入手,建立起“涉農”案件“綠色通道”,這其中包括方便農民訴訟開展的網上立案、適應“短、平、快”審理模式的訴前調解、體現“兩便原則”的巡回法庭、防止當事人來回訟累的電子印章等,這些便民、利民舉措的實施,都要求法院要加大對法庭的硬件投入,改善落后的物質裝備,切實解決人民法庭的審判辦公用房、交通工具、現代化辦公設備、計算機網絡等建設問題。有條件的法院,還應在科技化法庭的建設上下功夫,通過設立電子開庭公告、電子滾動宣傳欄、庭審同步錄像等方式擴大對“涉農”案件的宣傳教育,同時確保審判工作的高效運轉,從而為人民法庭服務新農村建設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礎。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供組織保證
服務新農村建設,最關鍵的是人的因素,因此人民法庭必須始終把隊伍建設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要配優配強隊伍。以“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為指導,選拔一批年富力強的干警到基層法庭工作,同時要注重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使廣大法庭干警準確把握農村建設的新形勢,牢固樹立扎根農村、發展農業、服務農民的信心和理念,掌好審判權、用好審判權。其次,要加強法庭黨組織建設。要充分發揮黨支部、黨小組的戰斗堡壘作用,設立黨員先鋒崗、黨員示范站,有針對性地樹立起服務新農村建設的模范典型,通過身邊人、身邊事教育、激勵干警?;鶎臃ㄔ狐h組也要堅持審判資源向人民法庭適當傾斜的政策,在物質裝備、職級待遇等方面優先考慮法庭,使法庭真正成為培養干部和業務骨干的重要基地,從而最大限度激發法庭干警的工作熱情。最后,要加強法庭干警的業務培訓工作。在利用政治學習日開展常規政治學習的同時,人民法庭要設立專門的業務學習日,開展新法律法規的學習、疑難復雜案件的會商以及專題法律問題的研討。法庭干警要創造機會參加各類專項培訓,著力提升庭審駕馭、法律適用以及法律文書說理能力等。對工作上有余力的法庭干警,要鼓勵他們積極參加法律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深造,使法庭干警由單純辦案型法官向專家型、復合型人才轉變,使他們不但具備服務“三農”的熱情,更擁有服務“三農”的卓越技能。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服務新農村建設提供優質的司法保障。
審判工作是人民法庭工作的中心,也是人民法庭藉以服務新農村建設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當前形勢下,人民法庭要從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入手,想方設法為新農村建設多服務、服好務。
(一)著力暢通渠道,做好立案、信訪工作。
許多農民當事人反映,打官司難,第一步就是起訴難。一些法律知識淡薄甚至平時足不出戶的農民往往遇到糾紛想起訴卻不知從何下手,遇到問題想咨詢卻不知求助何人。為此,人民法庭第一要務就是要暢通渠道,為農民當事人提供立案和信訪方面的服務。一是要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規定。即便有些法院已經實行大立案,即所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負責受理,但考慮到法庭轄區內當事人起訴的實際困難,特別是一些邊遠地區、路途往返不便的當事人,要能夠特事特辦,由法庭代為收案。對條件成熟、實行網絡管理的法庭,可實行網上遠程立案,開庭時再進行現場紙質簽名確認。對起訴困難的群眾則要落實口頭起訴、預約立案、上門立案等便民措施,對轄區內案件集中的企業則可實行集中立案等。對“涉農”案件一般要當日立案、及時送達,減少農民訟累,同時要建立訴訟指導制度,落實專人窗口值班制,加強訴訟指導、風險提示工作,為涉農案件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提供幫助??傊?,在“涉農”案件的立案中,人民法庭要靈活應對,不能一成不變地固守框框條條,以切實體現便民、利民宗旨。在做好立案工作的同時,要從維護穩定大局、關心群眾疾苦的高度,重視和加強“涉農”案件信訪工作。建立切實可行的值班工作責任制,完善信訪接待、信息通報、矛盾排查和預警處理等機制,在案件審理中及時發現治安防范、安全管理等隱患,凡是群眾到法庭反映的情況,屬法庭職責范圍內的堅決予以解決,不屬法庭管轄的,要做好聯系、疏導、指引工作,絕不簡單地拒之門外或借機推諉,力爭通過真心、耐心、細心的工作把矛盾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立足公正高效,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世紀主題,在審理“涉農”案件中,人民法庭必須始終追求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的有機統一,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維護“涉農”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適用簡易程序,提高審判效率
人民法庭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時,要在從快、從優上下功夫,以高效快捷的審判化解矛盾糾紛,這就需要依法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要建立起符合“涉農”訴訟實際的速裁工作機制,積極嘗試案件繁簡分流,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對事實清楚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利用當事人立案、下鄉送達傳票等機會,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調解,當即兌現。對面廣量大的婚姻家庭、“三養”、民間借貸、相鄰關系等傳統民事案件,要通過盡快審理、及時下判,保護好婦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協調好各種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鄉風文明,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等新類型、疑難復雜案件時,既要吃透政策精神,又要找準法律適用點,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同時要講求審判效率,合理安排庭審時間,盡量不占用春耕秋種等農忙時間,也要避免因訴訟遲延延誤農時現象的發生。
2、 活化工作方法,強化社會效果。
人民法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追求最佳的辦案效果,還必須在工作方法的多樣性上做文章,既要保證程序的規范化,又不能過分拘泥于程序的規范而坐失辦案良機乃至忽視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辯證統一。一是開展巡回審判工作。要把偶爾的、形式的巡回審判制度化,對當事人因農忙、交通不便或健康狀況不適等原因到人民法庭參加訴訟確有困難的,實行送法進社區、進村莊、進家門的巡回審判;對農村“三養”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相鄰關系等類案件也要積極實施巡回審理,減少當事人來回訟累。二是設立法庭巡回工作點。根據法庭轄區的實際情況,以鎮、村、社區為單位,合理設立法庭巡回工作點,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進駐巡回點,開展法律咨詢、信訪接待、代為立案、訴訟外調解等工作,對巡回點內的案件集中開庭,既提高了訴訟效率,又真正方便了農民當事人的訴訟和咨詢,同時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法庭的審理工作壓力。三是組織公開審理,擴大案件的社會效果。對典型的、多發的案件則可利用鄉鎮影劇院、農村廟會、集市等公開場所,以觀摩庭的形式予以公開審理、公開判決,擴大案件的社會效果,起到“審理一案、影響一片”的作用。如涉及農民工資糾紛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既要讓群眾看到法律的公正,又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從案件中深受啟發。
(三)圍繞和諧穩定,不斷強化調解工作。
基層法庭面向農村,每年要審理大量的婚姻家庭、相鄰關系、人身損害賠償以及“涉農”案件,許多案件盡管標的很小,但往往隱藏著錯綜復雜的人際矛盾,稍有不慎,則可能引發惡性流通事件,直接影響到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對于人民法庭而言,用足用好法律,及時定爭止紛 純化矛盾,顯得尤其重要。而調解作為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大特色,在鈍化矛盾、維護穩定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審理“涉農”案件過程中,調解不僅應成為判決的補充結案方式,相反調解應當成為妥善審理“涉農”案件的首選方案。在當前形勢下,農村社會矛盾比較集中,“涉農”案件的數量、疑難復雜程度都在大幅上升,因此,人民法庭要始終堅持把訴訟調解工作貫穿到審判工作的全過程,進一步貫徹好“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堅持庭前調解、庭中調解、庭后調解相結合,要克服怕麻煩的惰性,要糾正調解是怕擔風險、業務水平不高的錯誤認識,要正確區分“和稀泥”與調解藝術的界限,不斷創新調解方法,努力實現涉農案件“調多判少”的格局。與此同時,要切實做好訴訟調解與大調解工作的銜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人民法庭要利用法庭工作的優勢,加強對轄區民調工作的指導,構建起庭、鎮、村一體化的調解網絡。在審理棘手的婚姻家庭、“三養”、“涉農”案件時,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民調干部、婦聯等力量,開拓委托調解、協助調解工作的新思路,通過協調各種社會力量,有效節約訴訟資源,加大對農村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有效防止 “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真正使訟爭雙方服判息訴。
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服務新農村建設提供靈活的機制保障。
人民法庭是法院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前沿陣地,是轄區安定團結的“避雷針”和“滅火器”,因此人民法庭在參與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必須始終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指導,實現審判功能的適度社會化延伸,建立起符合農村實際、維護“三農”利益的工作新機制。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勿庸諱言,當前,農村整體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人民法庭在從事審判工作的過程中,還擔負著實施普法教育、加快農村法治化進程的重要使命。人民法庭要利用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等契機,以案說法,充分發揮審判工作所具有的規范行為功能和導向功能,切實增強廣大農民的法制意識。同時,人民法庭還要通過開展法律咨詢、送法下鄉等專項活動,借助廣播、電視、宣傳欄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定期向農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教育群眾知法、守法、用法。在法制宣傳教育過程中,要突出法律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具體是指法制宣傳要結合農民生產、生活實際,引導農民走農業合作化、產業化道路,指導農民在農產品交易、農業結構調整中維護自身利益,特別是在簽訂合同、保護涉農知識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法律知識真正惠及群眾,使農民群眾依法務農、依法交易、依法受益,從而真正實現“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的目標。
(二)加強司法建設工作,突出審判工作的社會功能。
在審判工作中,一方面,要平等保護涉農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尊重和維護好他們的合法權利,做到客觀中立、不偏不倚,體現法律的形式正義;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改革審判環節中不合時宜、對農村居民保護不力的制度和規定,加大涉農案件的審判力度,進一步滿足群眾的司法需求,實現法律的實質正義。在確保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同時,法庭干警要勤于思考,善于總結,挖掘深層次的問題。對在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基層政權組織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農村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糾紛與隱患,以及農業合作組織中存在的財務或管理漏洞,要及時向轄區黨委、政府以及相關的農業合作組織提出司法建設,從而發揮法庭在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主動性和能動性。在發放司法建議時,要加強法庭與地區黨委、政府及相關經濟組織的溝通與聯系,指出問題所在,提出解決方案,跟蹤督促改進和落實情況,真正把涉及農民切身利益、關乎農村社會發展的問題解決在基層,使審判工作的觸角延伸到農村社會的各個層面。
(三)切實加強司法求助,踐行司法為民宗旨。
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的永恒宗旨,也是人民法庭服務新農村建設的指導原則之一。在司法審判中遵循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積極開展司法求助,是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重要體現。一是利用訴訟費減、免、緩措施,扶持弱勢農民訴訟。人民法庭在受理“三養”、追索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等涉及農民切身利益案件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農民,要充分運用法律援助制度,放寬訴訟費減、免、緩政策,保護弱勢群體的訴訟權利,讓困難農民進得了法院門、打得起官司。在案件審理終結后,農民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庭即便不負責案件的執行,也可主動向立案或執行部門建議,不預收申請執行費用,該筆費用在執行財產清償債務后予以扣除,避免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申請執行而出現不應有的“法律白條”現象。二是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舉措。要根據農村實際和農民當事人的特點,進一步理解和把握“兩便”原則,以親民、近民、愛民、為民的態度及時審理涉農民商事案件,賦予“馬錫五審判方式”以新的時代內涵,通過建立司法便民的工作新機制,依法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保障農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快實現。三是實行庭外延伸,熱心社會公益。對在審理婚姻家庭、“三養”、涉農案件中發現的困難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一方面要積極運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維護其合法權益,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要先行兌現,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對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也要通過到位的調解工作及時兌現全部或部分案款。另一方面要發揚革命的人道主義救助精神,開展力所能及的捐資、捐物活動,把法庭的溫暖送到當事人家中。對特殊案件的當事人,要建立跟蹤回訪檔案,做到“案結情不了”,進行經常性的上門回訪、電話慰問,真正體現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社會責任。
綜上所述,新農村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長期不懈的努力。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一個窗口單位,作為全社會的一個微不足道的細胞,必將積極運用審判職能,為實現農業持續發展、農村和諧穩定、農民生活幸福的目標,創建“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