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方法是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進行裁判的方法論問題,是構建事實、法律和裁判的橋梁。

    一、裁判方法的今日之惑

  理性的裁判是法治的需要,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一些非理性的做法逐漸成為裁判方法的主流,它們以溫情主義的方式出現,使法律缺少利劍的鋒芒,失去評判的價值,喪失理性的光彩,使法與情之間產生暖昧的糾纏,使法律在實施中脫離了自身的特點,呈現媚俗化的趨勢。

  1、極端調解主義傾向

  《民訴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該條在內容上有三層含義,一是當事人自愿,二是事實清楚,三是分清是非。這三層意思同時具備,構成調解成立的條件。法律規定是科學而嚴謹的,它所包含的三層含義體現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評判是非標準的特質,這種嚴謹合法的調解是健康的,是我們應該提倡的。而司法實踐中的極端調解主義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不管案情適合不適合強調解,二是不管當事人是否愿意硬調解,三是是非不分胡調解,四是事實不清瞎調解。這種片面追求案件調解的做法是法治發展進程中嚴重的目光短視,負面影響極大。它一是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界線,使法官不代表法律使者的形象,而成為戴著道德面具的鄉村智者。二是以損害一方利益(非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使人認為法律(院)也是和稀泥。三是是非不清的調解混淆了是非觀念,產生了惡劣的法律評判效應。四是由于廣泛地、大力地或極端地號召調解,淡化了法官嚴格判決裁判的功能,這樣,法官獨立進行法律思維的能力就可能退化,法官公正司法的積極性就可能被挫傷。因此裁判中的極端調解主義傾向應引起我們高度警惕。

  2、裁判結果遷就傾向

  在目前的裁判實踐中,無原則的遷就一方當事人的裁判案例比比皆是。如一起損害賠償案,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獲賠,但因判決獲賠的數字未達到原告的心理要求,原告即四處上訪,在國家機關以上吊、喝藥等方法相威脅。面對此情此景,上級黨政部門又施加壓力,迫使法院重新做出達到原告心理要求的判決。而此時,被告對二次判決(審判監督程序中的重判)結果又不滿意了,又到人大、政府上訪,致使法院的執行工作無法實行。在審判實踐中,一類是法院自己“審時度勢”遷就當事人的,一類是法院迫于上級權力部門壓力使裁判結果遷就當事人的,總而言之,都屬裁判結果遷就愛鬧事或善于鬧事一方的現象。

  3、片面理解政策導致裁判者的無所適從

    現在,黨中央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藍圖,法律應該為這個藍圖的實現去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但是從行政部門到司法部門,對政策的理解出現了一種泛化的、片面的傾向。比如說,“群眾利益無小事”,原意是中央號召國家機關不要忽視、而要認真解決群眾在某一部門內反映的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有關群眾切身利益的事,而現在很多部門的做法讓人理解為:只要群眾反映,誰不管就是不關心群眾利益,而忽視了部門和職權的界限。所以就形成了許多事行政不像行政、司法不像司法的混亂局面。在司法實踐中導致出受政治影響極大的裁判者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間徘徊的無所適從現象。

  二、裁判方法的使用構想

  在司法改革領域,追求理性的裁判和裁判的理性就是在追求司法上的公正與效率,因為理性的裁判才是最公正的。而要追求理性的裁判就是要在審判實踐中摒棄媚俗的裁判方法,并從思想深處消除其影響,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來指導我們的審判實踐。

  1、確立法官獨立審判制度

  審判權,實質上就是法官代表國家行使的對爭執雙方的爭議給予法律上居中裁判的權力。要保證公正地裁判,法官只有在法律所賦予的、獨立的、有威懾力的權力下,以權力支配者的身份超然出現,依靠自身的良知和對法律的信仰,才能得以實現公正。這種法律信仰和外部權力真正能使法官感受到“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的精神體驗時,法官才能以大無畏的精神狀態敢于義無反顧的公正行使其裁判權。即表明司法獨立就是法官獨立,因此確立法官獨立審判制度應是司法改革的基本期待。

  2、確立法官人身保護制度

  法官法第八條第七款規定:“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由于法官保護機制的缺失和現有機制的執行乏力,導致裁判者缺乏勇于依法裁判的精神動力,因為勇于依法裁判所導致的個人人身安全風險無人承擔,法官只能自己默默承受。

    正是因為依法裁判所招致的安全危機正在成為法官心理上的不能承受之重,這也就不難理解裁判者和爭訟者之間經常形成不正常的、難以割舍的擬或愛恨交織的奇怪的人際關系(個人因素的腐敗除外),從而形成裁判上的浮搖不定和優柔寡斷,為枉法和徇私留下了極大的時間空間和活動機會,形成了裁判上的不公和司法上的腐敗。而這種結局往往又給社會產生法律信仰危機,形成整個司法領域內的信仰缺失和司法對社會影響力降低的惡性循環。因此,健全并落實法官人身保障制度刻不容緩。

  3、健全藐視裁判的懲罰制度

  藐視裁判現象的層出不窮,可以理解為民眾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等等,但長期慣以這種理由明顯是不負責任的說法。社會總是要進步的,如果公眾法律意識不能隨社會的發展而前進,其結果必將影響社會前進的腳步。因此,需要一種強制力來促進和引導公眾的意識,樹立司法裁判權威。

    藐視裁判現象的不斷涌現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對該現象制度的缺乏和現有制度的實施力度太小。藐視裁判的現象類型很多,縱觀我們周圍,近年來上訪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就是我們對無理上訪的當事人的無原則遷就而形成的負面社會效應。有許多人上訪的問題,經法院對原案卷的審查,發現裁判并無瑕疵,而是當事人的單方無理請求得不到滿足。在上級部門指令解決的壓力下,法院做出了無奈的選擇,盡量滿足上訪戶的要求。其結果是給整個社會形成“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惡劣影響,使法院的執法步履艱難,法官不敢公正裁判。這種現象給國家造成沉重的負擔,使司法部門不能依法履行其職能,因此健全制度,加大懲罰力度是除此癥狀的一個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