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可免賠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吳守花 發布時間:2018-05-07 瀏覽次數:384
目前,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行駛中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也在不斷增加。很多人為了降低行駛風險,為自己的小汽車購買了很多類型的保險,除了強制險外,最常見的便是商業三者險,但購買了這類保險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都能在理賠范圍內嗎?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便審結了一起保險公司不賠償第三人營運損失的案件。
2017年12月1日早上7時左右,小金駕駛小轎車在太倉市區某路段處,其車輛與同方向行駛的前方車輛發生碰撞,前方的車輛又與同向前方小陳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車輛均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小金負事故全部責任,小陳與其他車輛不負事故責任。另外,小陳駕駛的車輛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因本次交通事故停運了6天,為此小陳主張停運損失1800元。小金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小陳一紙訴狀將小金和保險公司均告到了法院。而保險公司認為,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按照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的約定,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被告小金經本庭合法傳喚后未到庭發表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關于停運損失,小陳的停運損失應為營運總金額扣除運營成本后應得的實際收入,參照原告營運流水記錄,考慮扣除成本因素,酌定小陳6天的停運損失共計1200元。其次,關于被告保險公司提出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意見,本院認為,根據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保險條款、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投保人聲明可知,該保險公司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中對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事故第三者受害方的停業、停駛等間接損失的內容以加黑加粗字體予以標注,并在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亦明確載明了相應的條款內容,且被告小金書寫并簽署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的投保人聲明,應當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就其不負責賠償第三者受害方的停業、停駛等間接損失之免責條款已對被告小金盡到了提示、告知、明確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因此,本案所涉停運損失1200元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被告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侵權人被告小金直接向原告方予以賠付。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中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并不必然都包含在保險范圍內,主要還是要看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免賠事項保險公司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免賠條款生效,保險公司可免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故,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上的免責條款還需仔細閱讀,確保讀懂、理解再簽字,以免將來理賠時鬧出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