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性質難分辨 借款還款說不清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胡雪怡 發布時間:2018-05-09 瀏覽次數:380
“這十萬元是他還給我的之前借我的錢,現在怎么又朝我要呢?”邱先生得知自己被起訴至法院后難以置信的說到,“還有這一筆10000元,一筆20000元的轉款都是他又向我借的錢,現在反而成為我給他的還款了。他到法院告我,我還沒告他呢!”莫非這借款背后另有隱情?
2017年8月林先生來到太倉法院請求判決邱先生支付自己70000元借款。原來林先生與邱先生有生意上的往來,這一來二去兩人就成了朋友,林先生說邱先生因為生意上的需要向自己借了100000元,但是后期只歸還了30000元,余款遲遲不還。同時林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轉給邱先生的100000元轉款記錄和邱先生轉給自己一筆10000元和一筆20000元的轉款記錄。林先生主張因為是朋友而且借款當時邱先生信譽尚可,就沒有寫借條。邱先生認可這三筆轉款,但是轉款的原因卻和林先生說的完全不同。
邱先生說林先生轉給自己的100000元是為了還自己之前借給林先生的錢,林先生還清借款后借條就交給林先生了。10000元和20000元都是林先生后期又向自己借的錢。同時在庭審中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反訴,要求林先生歸還后期又向自己借的兩筆款項的本金及利息。
在庭審中,林先生提交了雙方手機上的短消息記錄,從其中可以大體看出這幾筆轉賬的性質。短信中有明確指明100000元系林先生借給邱先生的借款,但邱先生后期一直不回復短信。如果林先生主張不實,正常情況下邱先生應當通過回復短信及時予以反駁,但是邱先生卻采取了消極回避的態度,而且對于自己主張的事實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因此,太倉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由邱先生向林先生返還借款70000元。
法官提示:熟人之間借款是十分常見的,一來有助于發揚互相幫助的傳統優良美德,二來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周轉難的問題,使更多個體工商戶實現擴大再生產。但一般來說事先防范風險要比事后解決糾紛要來的省時省力。對于借款,當事人之間一定要留存紙質借條,并且做到及時催要,以免像本案林先生與邱先生一樣對往來款項性質的說法大相徑庭,到時究竟是借款還是還款可就真的傻傻分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