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反映,部分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有限制地開展見證工作的通知》規定,進行違規見證的現象時有發生。經過違規見證的協議往往是矛盾糾紛的爭議焦點,也成為法院調解處理的障礙。對此,應予高度重視。

 

一、主要表現

 

1.超越見證范圍。部分見證的協議超過三年的履行期限或者5萬元的標的額;有的甚至辦理離婚協議、繼承遺囑等具有人身關系、身份性質的見證。

 

2.違反辦理程序。部分法律工作者不嚴格執行規定,對當事人身份和行為能力不予審查,對見證效力不作說明,只要申請見證,一律予以辦理。

 

3.無視區域限制。有的法律工作者超出區域范圍受理見證業務,對當事人、標的物不在本轄區的見證申請,照樣辦理。

 

4.審查協議不嚴。有的法律工作者對協議內容未能認真審查是否真實、合法、可行,對明顯不合理、甚至違反相關規定的協議,也予以見證。

 

二、原因分析

 

1.經濟利益驅動。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脫鉤改制后,少數法律工作者不能履行好“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等應盡的義務,經濟利益成了辦理見證業務的驅動力量。

 

2.監督管理不力。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或人員力量有限,或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工作不到位,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服務業務檢查、監督尚有疏漏之處。

 

3.業務能力受限。少數法律服務人員學歷偏低,年齡老化,法律知識陳舊,加之平時學習不夠,業務水平不高,影響了見證質量。

 

4.見證認識模糊。有的申請人不懂得見證、公證的含義,誤認為見證等于公證,過高地估計了法律服務所的見證效力,盲目申請見證。

 

三、對策建議

 

1.加強對法律服務所的監管。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開展見證業務的監管,建立、健全見證質量監督機制和檔案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見證業務質量、檔案管理檢查,對于違規見證的,加大處罰力度。

 

2.加強對法律服務所的業務指導。公證機構作為法律服務所見證業務的業務指導機構,應通過業務培訓、個案指導等多種途徑,加強對法律服務所的業務指導。

 

3.加大見證協議的司法審查力度。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涉及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見證的協議的,應加大對協議的審查力度,依法確認協議的效力,對于存在違規見證的情形的,及時通報主管機關,建議予以查處。

 

4.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法律宣傳機關,應利用報刊、雜志、電視等多種媒體,宣傳法律服務所見證等相關知識,使老百姓向對法律服務所見證業務有較為清晰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