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竊保姆未完全實現非法占有,以犯罪未遂為由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作者:堯公 發布時間:2009-11-06 瀏覽次數:582
本網蘇州訊:今日,蘇州平江法院對被告人檀素珍盜竊一案(未遂)作出判決,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檀素珍現年53歲,系山西省忻州市來蘇務工人員,于2008年6月受雇并在王明福夫婦居住的蘇錦二村108號從事家政服務,并居住于雇主家中。
審判人員在對該案評議時認為該案盜竊數額已達到特別巨大,如不考慮本案中被害人沒有經濟損失,被告人系年逾五旬的來蘇打工人員,犯罪主觀惡性和危害后果都不是很大等具體情節,簡單依據刑法的規定應判處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此量刑結果顯然超出一般公眾可接受范圍(社會輿論會普遍會認為量刑過重),無法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為此,審判人員通過對在案證據的全面審查判斷,不斷拓寬辦案思路,確定以行為人竊后對贓物款的處理作為切入點,尋找法律適用的結合點,通過對財物所有人合理控制能力、程度和行為人對盜竊財物實際占有兩方面的評判,認為被告人檀素珍竊取財物后雖將贓款、贓物藏匿于所住房間隱秘處,但其未將贓款、贓物帶離雇主家,贓物、贓款仍實際處于被害人夫婦房屋合理控制的范圍內,被告人檀素珍對所竊財物的控制、支配仍未完全實現非法占有,仍屬于犯罪未遂的狀態。最終平江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